企业注册商标被提出撤三后,提供何种使用证据,可以避免注册商标被撤销?
近十年来,我国商标的注册量不断增长并且一直位于世界前列,但容易被消费者识别、记忆的文字、字母组合等标识常用公共资源是有限的,因此,未使用注册商标(即闲置商标)或已使用却不能提供有效使用证据的注册商标,极其容易被其他人通过撤销连续三年不适用程序而撤销。笔者建议企业在商标核准注册后,及时保存相关使用证据,以便于注册商标被提出撤三后可以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证据,避免注册商标被撤销。因此,企业提供何种使用证据将决定商标是否被注销,笔者提供建议如下:
一、商品商标的使用证据
1.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已贴附或附着商标),标注商标的商品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
2.体现商标的与核定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比如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合同、发票、收发货收据或入库凭证需对应,以便于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3.体现附着商标商品的广播、电视等媒体广告,或者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的商品广告,以及体现商标商品的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微信、微博、抖音、今日头条等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需提供广告合同、广告内容(图片、视频)及对应的发票,以便于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4.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视频、图片、印刷品、展览合同、展览发票等。
二、服务商标的使用证据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的证据,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的实物或图片;
2.体现服务商标的文件资料,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3.体现商标及核定服务的广播、电视等媒体广告,或者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的商品广告,以及体现商标商品的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微信、微博、抖音、今日头条等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需提供广告合同、广告内容(图片、视频)及对应的发票,以便于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4.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视频、图片、印刷品、展览合同、展览发票等。
需要注意的是:
1.企业准备的一份或几份使用证据,需具备商标使用时间、注册商标(标识与被撤三商标一致或基本一致)、核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与被撤销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一致),否则将无法证实商标在核定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2.尽量避免提供孤立的证据,比如仅提供合同(比如,无发票及其他合同履行的证据)、附着商标的鼠标垫、信封、员工服装等(无法体现商标实际使用时间,且属于自制证据,说服力较低),建议几份证据可以相关印证使用注册商标的事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商标使用,是商标权利人的权利,也是其义务,是商标得以维持注册的前提,在商标使用的过程中,使用的主体、使用的商品、使用人的意图等等都可能导致撤三案件在审查、评审或诉讼阶段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因此,笔者建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仅重视商标的注册保护,同时对商标的使用加以关注,避免被撤销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