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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件中,被诉侵权人以权利人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情形

发布者:张翠英2025年12月19日96人看过举报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被诉侵权人以“权利人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为由提出抗辩,是常见的防御策略之一。这一抗辩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该条款旨在防止“商标囤积”或“商标闲置”,维护商标制度的有效运行,保障市场公平竞争。以下是对该抗辩情形的具体分析: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诉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

二、被诉侵权人抗辩的构成要件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旨在督促商标使用,合理平衡权利人与侵权行为人之间的利益。权利人对于其起诉之日起前三年使用涉案商标的事实负有证明责任。被诉侵权人成功援引此条款进行抗辩,通常应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此前三年”应是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向一审法院起诉前的三年,即权利人在这期间内未实际使用该涉案注册商标。

其次,关于“未使用”的认定:“商标使用”应是在商标法上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真实、合法、公开的实际使用。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其中,主观上缺乏善意的使用意图,客观上未使商标实际进入商业流通领域,仅为了维持商标注册效力而进行的形式上使用,这种使用方式无法实现商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基本功能,仅停留在文件记录层面,未与消费者发生实际接触,例如,仅为应对撤销风险而提交的虚假许可合同、过期宣传材料或仅作声明的注册信息,不视为有效的“商标使用”。

如果权利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三年内实际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其主张赔偿的诉讼请求将可能被法院驳回。

当然,即使商标未使用,权利人若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了其他损失(比如商誉损害、维权合理开支等),侵权人仍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三、律师分析

(一)对被诉侵权人:建议调查涉案商标是否可能存在“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情形,积极主张不侵权抗辩,考虑同步启动“撤三”行政程序,从根本上否定权利人的权利基础。

首先,若权利人不能证明其在三年内实际使用了涉案商标,且无法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法院将不支持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侵权人无需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其次,即使不承担赔偿责任,只要侵权行为成立,侵权人通常仍需承担停止侵权(如销毁侵权标识、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等)的法律责任。

最后,被诉侵权人还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另行向商标局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即“撤三”程序)。若“撤三”成功,该注册商标将被撤销,自始无效,侵权指控的基础将不复存在。

(二)对商标权利人:建议已注册商标应进行持续、真实的商业使用,避免“闲置”;在提起侵权诉讼前,应对自身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确保不存在“三年未使用”的风险。

首先,权利人应准备充分证据,证明在提起诉讼前三年内,其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使用。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带有商标的商品实物、包装、合同、发票、账簿、广告宣传材料等,能够证明使用时间、范围和主体的证据链条。

其次,即使商标未使用,若能证明侵权行为造成了其他损失(如维权合理开支、商誉损害等),仍可主张相应赔偿。

最后,如果存在未使用的正当理由(如不可抗力、政府政策限制、破产清算等),权利人应予以说明并提供证据。


综上,“权利人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是商标侵权诉讼中一项重要的抗辩事由,其核心在于平衡商标权人的专用权保护与防止权利滥用的公共利益。被诉侵权人有效运用此抗辩,可免除赔偿责任,甚至动摇权利人的权利基础。权利人则必须重视商标的实际使用,并妥善保留使用证据,以防范和应对此类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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