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专利侵权诉讼案中,被告方抗辩思路分析

发布者:张翠英2025年08月15日213人看过举报


随着科技创新的蓬勃发展,我国专利申请量持续攀升,但随之而来的专利侵权纠纷也不断增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最新统计显示,2024年全球PCT国际专利申请总量为27.39万件,同比增长0.5%,其中我国申请量为70160件,同比增长0.9%,稳居申请量榜首。另一方面,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显示,2024年全年共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案件7.2万件,同时指导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受理案件近14万件。

基于专利侵权纠纷增多的现状,笔者现就一件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案,介绍专利侵权案的基本案情并据此对被诉专利侵权时,被告方的抗辩思路予以总结,供参考。

【基本案情】

名称为“*****地暖模块”的实用新型专利于2022年4月1日申请,并于2022年10月21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22*****。原告河北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7日受让取得了该专利。

原告主张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北三环某项目中,大量使用有侵权产品地暖模块,该产品来源于被告河北某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起诉主张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理开支,并对被告进行惩罚性赔偿,2024年11月12日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2024年12月5日,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方进行了不侵权抗辩,同时告知法官已经对原告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中止审理本案。

【法院裁判】

鉴于原告在本案中要求保护的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本院可依法驳回原告基于该实用新型专利的起诉。若有证据证明宣告该有关权利要求全部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原告可以另行提起侵权诉讼。

裁定:驳回原告河北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律师分析】

本案中,被告在收到起诉状、证据材料后,首先与律师对原告方专利进行分析,其次结合原被告双方保温板实物对专利技术特征进行对比,然后制定了本案应诉策略:不侵权抗辩(向法院提交答辩材料、代理意见)+对权利专利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向专利局提交无效宣告申请)同步进行。最终,原告专利权利要求被全部宣告无效,其在专利权利侵权案件中的起诉也被法院裁定驳回。

那么企业在遇到专利侵权诉讼时,被告方可通过哪些抗辩思路进行应对,需结合法律依据和证据策略进行综合运用:

一、专利权有效性抗辩

1.专利无效宣告

依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无效。

常见无效宣告理由:1.缺乏新颖性/创造性(对比现有技术或抵触申请);2.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或权利要求书不清楚;3.专利主题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对象(如方法、无固定形状的产品等)。

证据:检索国内外专利文献、论文、产品公开记录等,证明专利技术已被现有技术公开。

2.专利权已终止或未缴费

核查涉案专利是否因未缴年费或保护期届满失效。

二、不侵权抗辩

1.技术特征比对

依据《专利法》第六十四条,企业可主张被控产品/方法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方法:分解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对比被控方案是否缺少某一特征或存在实质性差异(如“等同替换”不成立)。

2.禁止反悔原则

若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审查或无效程序中曾限缩权利要求,不得在侵权诉讼中扩大解释(《专利法司法解释一》第六条)。

三、合法来源抗辩(销售/使用者)

依据《专利法》第七十七条,销售者/使用者能证明产品合法来源(如购货合同、发票)且不知侵权,但可免除赔偿责任(但仍需停止销售),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举证证明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

四、现有技术/设计抗辩

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七条,提供证据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或技术属于:

现有技术:专利申请日前已公开的相同技术(如公开专利、论文、产品);

现有设计:对涉及外观的实用新型(如结构设计),可对比现有设计。

五、不视为侵权的抗辩

1.权利用尽

被诉侵权产品系专利权人或其许可人售出后的合法使用、再销售(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七十五条)。

2.先用权

若企业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或做好必要准备,可在原有范围内继续生产(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七十五条)。

证据:企业生产记录、设备采购合同、销售记录等。

3.科研/实验目的

企业若以非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被诉侵权产品,不构成侵权(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七十五条)。

六、程序性抗辩

1.诉讼主体资格

核查原告是否为专利权人或合法被许可人(如独占许可需登记)。

2.管辖权异议

若原告未按《民事诉讼法》在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起诉,可提出管辖权异议。

七、和解谈判

企业与专业律师评估侵权风险后,可通过许可谈判降低企业损失。

注意:专利侵权案件中,被告方抗辩需根据案件证据等具体情况选择组合策略,建议委托专业知识产权律师制定诉讼方案,以最大化降低法律风险。

  • 张翠英
  • 18515591558
  • 1110120********05
  • 北京市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京师律师事务所
华律入驻年份 8
  • 8年 入驻华律
  • 54次(优于97.41%的律所) 用户采纳
  • 50次(优于98.2%的律所) 用户点赞
  • 83845分(优于99.48%的律所) 平台积分
  • 一天内 响应时间
  • 85篇(优于89.64%的律所) 投稿文章
  • 执业认证
  • 职务认证
  • 手机认证
  • 实名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