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身份信息被盗,如何通过证明“我不是我”来抗辩不侵权?
律师点评:
网络实名制作为一种以用户实名为基础的互联网管理方式,是保护、引导互联网用户的重要手段和制度,并保护青少年免受网络不良因素影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5年和2017年相继出台了《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全面落实了网络实名制,明确了注册用户需“后台实名”,否则不得跟帖评论、发布信息。
在此背景下,新浪、搜狐、知乎等等各类网络平台均要求用户实行实名制注册,部分用户为了避免自身受到影响,就通过“借用”、盗用他人身份证及照片进行实名制注册,由此该用户在网络平台上涉及的违法行为将导致“身份证”本人被诉侵权等行为时有发生,为避免身份信息被盗用,律师建议:公民一方面注意降低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保护好自己的隐私--保管好自身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本、驾驶证、护照等),在办理相关业务提供身份证件并拍照时,补充添加水印注明用途;一方面,在身份证件被盗用并被起诉侵权或其他违法行为时,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查找不在场的证据、核实发布信息的IP地址等多角度来证明“我不是我”,并未从事违法行为。
案情简介:
文某是一位旅游领域的新媒体作者,经常在网上发布自己的旅游摄影作品。文某有天突然发现,“搜狐网”一账号在2020年8月1日发表的文章中,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了其发布于马蜂窝网的50幅摄影作品。
文某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搜狐公司提供的后台用户注册信息显示上述搜狐号的实名认证人为家住山东的赵某。文某据此主张,赵某和搜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作品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决赵某和搜狐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赵某辩称,涉案账号系其相关身份信息被泄露后,他人利用其身份信息注册,其对此并不知情。一审中赵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法院判决赵某向文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中,赵某申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向搜狐公司调取涉案搜狐号登录IP地址等信息,根据搜狐公司提交的IP地址信息,赵某主张其本人从未到过该账号登录显示的IP地址--黑龙江省,并主张该账号注册用的手机号与邮箱均非其本人所有;另,赵某提交了涉案账号登录时间段内自己的住院病历、微信实名认证信息、微信支付记录、百度地图查询结果等证据材料,并向法院申请调取涉案搜狐号注册用手机号及邮箱的实名认证信息。
综合二审期间赵某补充提交的证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虽未达到确凿之程度,但根据民事案件优势证据原则,赵某并非涉案侵权行为实施人的事实已具有高度盖然性,应认定该事实存在,文某要求赵某为涉案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不足。据此,二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文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