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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保证人不替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的情形有哪几种?

发布者:张翠英律师|时间:2022年07月07日|分类:法律顾问 |626人看过

民间借贷中,保证人不替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的情形有哪几种?


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保证人与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保证人是借贷双方约定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承担还款义务的责任人。

那在什么情况下,保证人无须替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呢?

一、保证人仅提供口头保证,未签订书面合同。

对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借贷款项,保证人仅提供口头保证,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而债权人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保证人已经履行了主要担保义务,所以保证合同不成立,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二、债权人对外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债权受让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借贷合同保证条款或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以书面形式约定禁止转让债权,那么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债权人对外转让债权的,即使债权人通知了保证人,保证人对受让人也绝对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受让人即使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或诉讼仲裁的,保证人对债权受让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期间届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连带担保责任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债务人与债权人在借贷合同中约定了债务履行期限,若约定的保证期间与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连带担保责任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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