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震宇律师
周震宇律师
江苏-无锡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XX公司与李XX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周震宇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7日 31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一审被告):XX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高XX。
法定代表人:H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江苏XX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XX,女,1983年2月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XX,江苏XX律师。
上诉人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X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9)苏0205民初4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2020年3月30日,原上诉人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被XX公司吸收合并注销,所XX债权债务由XX公司继承。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相关情况
双方XX争议的事项为第四、五、九、十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一、入职时间:2012年8月1日。
二、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所涉的期间:自入职起连续签订了两次合同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期满后订立了自2018年8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员工的工作岗位:项目经理。
四、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2019年4月26日。
五、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因:2018年初,XX公司陆续将厂房、设备、人员等搬迁至XX公司所在的经营地址,两家公司决定进行吸收合并,XX公司被XX公司吸收合并。2018年1月起,两家公司开始进行业务对接和系统对接,并统一以XX公司名义对外经营。XX公司搬迁完成后,所XX销售、生产均转移到XX公司。李XX于2018年3月开始到新址上班并正常工作至2019年1月24日。自2019年1月25日起,因李XX等3人拒绝签订XX公司要求的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的签订主体为XX公司、XX公司及劳动者,主要内容是:XX公司被XX公司吸收合并后,依法原XX公司员工的权利义务由XX公司承继,薪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自劳动关系转移后,劳动者在XX公司的权利义务由XX公司继续履行。XX公司表示需先签订三方协议才能办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XX公司以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为由通知李XX等3人不定时休假,且禁止未经批准进入XX公司办公区域。此后,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1616元向李XX等发放工资。李XX等3人多次发函要求公司解释放假原因、补发工资及继续在XX公司原岗位工作。公司答复所发工资数额系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发放,符合法律规定。李XX向XX公司发出最终催告函,函中明确要求于4月25日前安排其前往XX公司工作,否则视为公司终止履行双方劳动合同。XX公司仍旧未恢复李XX原岗位工作。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的矛盾系因李XX拒绝签订三方协议引起,XX公司虽陈述需签订三方协议后方可办理劳动关系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但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XX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因此,XX公司与XX公司发生吸收合并的,原劳动合同继续XX效,由XX公司继续履行。可见,签订三方协议并非李XX作为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使李XX拒绝签订三方协议,也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的效力及履行,李XX也实际在XX公司正常工作至2019年1月24日。XX公司自2019年1月25日起安排李XX长期放假,此后既不积极与李XX沟通、协商签订三方协议事宜,又对李XX恢复原岗位工作的要求置之不理,导致李XX无奈发出最终催告函并提起仲裁要求经济补偿金。此情形属劳动者被迫辞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间为最终催告函载明的最后期限的次日即2019年4月26日。
六、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已支付款项:现金7386.14元、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共24790.11元,合计32176.25元。
七、双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员工的月平均工资数额:16020元。
八、李XX的工作年限:7年。
九、应付经济补偿金数额:79963.75元(16020元/月×7月-32176.25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XX公司支付给李XX的现金及为李XX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公积金款项应予以扣除,经计算应付的经济补偿金为79963.75元。
十、应补发工资数额:700元。XX公司对李XX主张的车贴700元无异议,予以确认。李XX自2019年1月25日起处于放假状态,未再出勤,也未提供劳动,XX公司按照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放假期间工资并无不当,故对李XX要求XX公司按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补足2019年3月及4月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十一、李XX申请劳动仲裁的时间:2019年5月5日。
十二、仲裁请求:请求裁决XX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支付未足额支付的工资。
十三、仲裁结果:于2019年6月26日决定终结仲裁活动。
十四、李XX的诉讼请求:请求判令XX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12140元、2019年3月、4月工资差额23198元及车贴700元。
一审判决结果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XX经济补偿金79963.75元及车贴700元,合计80663.75元;二、驳回李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相关情况
XX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李XX的诉讼请求。理由:1.本案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本案系李XX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鉴于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不在其公司,李XX在辞职时也未明确原因,故其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2.李XX拒绝签署三方协议导致社会保险关系无法完成转移。XX公司无法完成注销。同时由于社会保险关系不能够转移至XX公司,那么后续若发生与工作相关的人身损害等责任的承担将会发生分歧。故李XX拒绝签署三方协议将会直接影响XX信制造的劳动关系的继续履行。3.其公司与员工签署三方协议是应锡山区社会保险行政机构的要求来组织协议的签署,而协议内容本身并不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员工应配合完成合并过程中必要手续。
李XX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予以维持。理由如下:1.XX公司通知其休息后,其要求继续上班,却被公司开具了处罚通知单,公司的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情形,并直接导致其被迫辞职。2.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是公司没XX继续履行的意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即使出现困难和阻力,应当积极协商。其对于不转移劳动关系也是认可的,但如果公司要通过协议约定转移劳动关系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就是变相剥夺劳动者的权利。3.公司所述的上诉理由均是在诉讼过程中的解释,在2019年2月至4月期间,其多次致函公司,公司一味地要求其待岗而没XX提及所谓的三方协议。
二审中,双方对一审载明的第五事项XX争议,其他没XX异议。
二审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二审中双方争议焦点为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是劳动者单方辞职还是被迫辞职以及XX公司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XX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XX公司与XX公司发生吸收合并的,原劳动合同继续XX效,由XX公司继续履行。是否签订协议、是否签订三方协议应当体现和尊重李XX本人意愿,李XX拒绝签订三方协议,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的效力及履行。第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风险等问题,XX公司应当与李XX进行磋商。但XX公司选择了放长假、不积极沟通、对李XX恢复原岗位工作的要求置之不理等不利于劳动关系维系的行为,导致李XX被迫发出最终催告函并提起仲裁要求经济补偿金。因此,双方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被迫辞职而解除。第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审法院引用第三十九条XX误,但判令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
综上,XX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引用法条XX误,所作判决正确,可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男,1979年生,大学本科,现就职于江苏汇方律师事务所,曾就职于企业多年,擅长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侵权责任法、刑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无锡
  • 执业单位:江苏汇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220********1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