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委托人梁某光与深圳某建设公司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口头约定,深圳某建设公司承建的第三人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由委托人梁某垫资并由梁某负责管理建设,工程利润由双方对半分,项目完成后,某某建筑公司收到工程款拒绝与梁某分配利润,辩称双方为无偿委托关系。
案件结果:
案件经过段律师代理,一二审均获得胜诉判决:某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05899.95元及该款从2023年6月20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梁某光。
段律师点评:
商业合作应注意签订书面合同,妥善保管合同履行期间的相关资料。
段双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