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原告是一家经营装饰材料、卫浴、五金制品等批发、零售业务的公司,被告是广东某陶瓷有限公司的法人及唯一股东,被告拖欠原告预付货款,在原告与某陶瓷公司债权未结清的情况下,被告未通知原告即将某陶瓷公司注销,导致原告尚有的预付货款不能提取货物也未能退回。某陶瓷公司在办理注销登记时被告未如实清算公司债务亦未将解散清算、公司注销事宜通知、公示告知原告,且被告作为某陶瓷公司的法人及唯一股东并未实缴出资。被告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利益,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
案件结果:
本案一审由其他律师代理,一审败诉。二审段律师代理后,二审改判:1、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4民初25737号民事判决;2、被告肖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某建材有限公司返还178797.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78797.6元为基数,从2022年10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段律师点评:
诉讼案件应重视证据的收集与整理,重视证据逻辑与证据链完整性。
段双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