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蕾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武汉离婚律师对于彩礼问题的解答(一)

发布者:高蕾律师|时间:2021年08月23日|分类:婚姻家庭 |637人看过


    彩礼给付系一种赠与行为,与一般赠与不同的是,彩礼具有其特殊目的——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以结婚为目的”通常表现为男女双方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或者已经订立婚约,因此通说认为,彩礼给付的性质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赠与,当条件不成就时继续有效,当条件成就时失去效力,彩礼应当返还给付方。武汉离婚律师提醒大家,第一种解除条件在男女双方分手时成就,第二种解除条件在夫妻双方离婚时成就。鉴于彩礼的以上特殊性质,在界定彩礼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彩礼的表现形式

1、恋爱期间以增进感情为目的(不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对方的小额财物,属于一般赠与,不属于彩礼给付。武汉离婚律师提醒大家,对于“小额”的认定应当结合给付方的经济状况。

2、房屋、装修、车辆等实物,若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可以认定为彩礼。

3、见面礼、改口费、衣服钱、给兄弟姐妹的红包等费用,其目的并不是为了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是父母长辈对晚辈的一种赠与,不属于彩礼的范畴。

4、一方为筹备婚宴所支出的费用属于消费性费用,另一方亦未实际取得,不属于彩礼的范畴。

(二) 彩礼的给付方式

1、原则:依照民间习俗,彩礼的给付方式原则上应为婚前一次性给付。

2、例外:双方约定婚后给付的;间断性给付,但总计数额较大,且能够证明其给付行为的最终目的系缔结婚姻关系的。

(三)彩礼的诉讼主体

    就彩礼给付方而言,大部分情况下,一份彩礼不是男方个人能够承担的,而是要举全家之力,甚至还要向亲戚朋友借款。同样的,彩礼的接收方可能也不是女方自己,而是要给女方父母补贴家用。武汉离婚律师提醒大家,在相关法实践中,法院通常默认男女双方及其有利害关系的亲属都可以作为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如果男女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一方起诉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应当以男女双方为当事人,一方以不是彩礼实际接收人或者实际给付人为由抗辩,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武汉离婚律师提醒大家彩礼赠送需注意,有问题及时咨询专业人士。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