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夫妻存续期间债务一方负偿还责任
案件如下:案件原告熊明福和被告盛莉是朋友关系,盛莉和另一个被告荣成成原是夫妻关系。2003年4月19日,盛莉向熊明福借款2万4千元整,并以个人名义签发借据,约定于2005年5月和6月归还。还款期限至多次收款,盛莉仍未还款,熊明福便向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查明,盛莉与荣成成于2004年7月7日离婚,离婚时双方已就家庭共同财产和债务的还款达成协议,但与熊明福的债务无关。
一审判决确认了熊明福和盛莉的借款合同,并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判决被告盛莉和荣成成共同偿还熊明福的借款24000元。判决后,荣成成不服上诉,要求法院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原因是他对盛莉的债务一无所知。原告熊明福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同时,他提出司法解释效力低于法律,并要求法院根据《婚姻法》第41条确定。二审期间,盛莉提供的债务用于赌博,应由其个人偿还。二审法院发现,盛莉喜欢打麻将,输了很多钱,认为本案的争议在于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判断共同债务时,应主要考虑夫妻双方是否有举债合意和共享债务利益。在此案中,夫妻双方对举债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而判决又个人承担其借款2.4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