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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疾病死亡在实践中的同案不同判(二)

发布者:高蕾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2日|分类:人身损害 |1414人看过


案例3:杨某在死亡之前,担任扬州市丁沟中学的教师。20171022,杨某在当天已经上了8节课,并按照学校排班安排,在第一,第二节晚自修期间于教师办公室值班,并需要在晚自修第三.第四节课给学生维续老外感觉身体不在第二节晚自修将要结束时,突然感觉身体不适,之后便请假由其他老师上课。杨某在1950分左右回到学校的教职工宿舍楼休息。休息期间病情加重,杨某在1023日早上拨打120急救电话并被送往苏北人民医院东院进行抢救,但是,抢救无效在232118分左右死亡。

20171030,丁沟中学提起工伤认定的申请,但是,江都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告不股,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规定的视同工伤条款并没有限定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一规定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法律.法规.规章亦未作出类似规定。另外,基于职工对自身疾病发展状况的不可町预知性,往往先选作下作时间和工作再送医治疗,实属常理。因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正常工作,职工本身疾病突然发作,但是要求直接从“工作场所”送往医院进行抢救,医院抢救无效之后死亡的,才可视同工伤,有悖常理。

这三个案例,职工身体不适都是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岗位上,并且因身体不适请假回去休息,区别点在于回去休息的地点不同。三个案例的不同之处在于,案例一的职工因身体不适请假回家,案例二、三的职工因身体不适而请假回单位宿舍。

通过分析法院的判决,可以归纳出案例中的争议焦点问题:首先,职工的发病时间是否在工作期间、工作岗位;其次,职工最终死亡是否身体不适所导致的;最后,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必须立刻送到医院进行抢救,期间是否应该不间断?而这些问题的解答,需要对视同工伤的认定要件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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