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夫妻分居期间债务双方共同偿还
案情如下:常某和张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 2006 年分居,2007 年常某向第三人邵某借款 10 万余元并以个人名义出具借条,当时张某并不在场。后因常某未及时向邵某清偿借款,邵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和常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基于张某 2005 年向法院提出过离婚且2006 年正式分居的情况,不能认定夫妻双方具有举债合意以及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法院判决该借款为常某的个人债务。邵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重审中,法院以张某主张不能提出充分证据为由不予采信,因此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二的争议点在于夫妻分居期间一方对外举债责任是否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我国婚姻法中未规定夫妻分居制度,所以导致在处理分居期间夫妻双方积极财产和债务问题上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那么在夫妻分居期间一方举债责任应当如何承担?分居期间是否还存在为夫妻共同生活举债的情况?这些问题都亟需法律作以明确规定。
除了夫妻分居制度外,我国婚姻家庭法领域还有诸多不健全之处。如日常家事代理制度、财产公示制度等领域内重要的制度都未加以规定,这些制度上的不健全为司法实践带来一定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