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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的理论分析

发布者:高蕾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1日|分类:婚姻家庭 |412人看过


事实婚姻在我国法律体系内,是一个相对于法律婚姻的概念。有些在日常也经常用到的法律概念在界定上常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事实婚姻也不例外。广义上的事实婚姻是指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两性关系的结合。”其在现实中有大致三类的表现形式:第一,尚不具备结婚的实质条件的男女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第二,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在已经具备了结婚的实质条件下,没有进行法定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的行为。第三,是指已有配偶的男女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而狭义的事实婚姻概念仅指符合进行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在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对外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被生活在当地的群众认为他们是夫妻的行为。

首先,从19491986年这一时期,即所谓的有条件承认阶段,如果事实婚姻符合婚姻的实质条件,就与合法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否则,则被当做非法同居来对待。

其次,是从1986年到1994年间采取了相对承认阶段。当时事实婚姻普遍存在,而婚姻登记制度初步建立,为了缓和这段过度时期,法律对事实婚姻采取了相对承认的态度。以法定的结婚条件标准,符合该条件的具有婚姻效力,反之不符合的,则被视为非法同居关系.

此外,1994年至2001年期间,凡未具备法定结婚条件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以及虽以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得到国家承认,而已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不能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夫妻关系,这种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最后,自2001年颁布新规定以来,以双方是否具备结婚条件,这里的条件包括实质的,也包括形式的。具体是指,界点之前办理离婚的,已经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事实婚姻有效。界点之后办理离婚的,已经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去补办结婚登记,即事实婚姻有效,否则,按非法同居处理,解除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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