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女士与被告张先生是夫妻,两人因感情不合,李女士带儿子临时在外租房住了几天。在此期间,被告张先生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形下,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实为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出卖给了第三人,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该房屋是李某、张某的唯一一套住房。后李某得知了张某私自出卖房屋的事实,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所以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出于为子女考虑和社会压力等种种原因,李女士不愿意离婚。
此案中,李某和张某仅有一套住房,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在女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出卖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致使妻子和儿子无家可归,已严重损害了女方甚至家庭的利益。但此时夫妻双方感情没有达到完全破裂,必须解除婚姻关系的地步,且女方出于各种考虑,也不愿意离婚,此案件属于典型的婚内财产分割。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只有在解除婚姻关系的基础上才能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女方想要分割财产,就必须先离婚,否则就只能忍受丈夫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婚内财产分割的相关法律规定出台后,这类案件就可以得到很好解决。
本案中的李女士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婚内财产分割制度就是在不改变夫妻人身关系的基础上,对利益受到损害的一方进行权利救济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