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在1989年的时候参军入伍,在部队的时候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原籍同村的女青年王某,并在1991年11月两人建立了恋爱关系。方某和王某经双方父母同意后于1993年7月27日在老家举行了土婚礼。因当时被告人方某没有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距法定的结婚年龄还差4个多月),于是两人便没有到结婚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举行婚礼之后,在老家两人便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一起生活一段时间之后,方某回到部队,王某仍以其妻子的身份住在方家生活,一年之后生下一个女孩。1995年8月,被告人方某又与部队附近的驻地教师李某(不知方某已婚)结识,不久两人建立了恋爱关系。方某与李某在1996年2月10日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在一起,并于同年年底生下一个女孩。因为方某有几年没有回农村家中探亲,1997年春节期间,王某便带着孩子到部队寻找方某,此时大家才知道方某竟然有两个“妻子”,之后王某向部队告发方某重婚,要求法院进行审理。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方与王之间存在事实婚姻关系。但在与王事实婚姻存续期间,方与驻地老师李登记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
一审法庭上,法院判决方某犯重婚罪,判处一年的有期徒刑。而在二审的时候,撤销了一审对方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刑事判决,被告人方某无罪。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方伍峰构成重婚罪,主要理由是:在本案中,方某与王某在主观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并公开举行过世俗的结婚仪式,被周围群众所承认具有夫妻关系,而且在同居期间双方符合法定结婚的实质条件。
上诉法院认为:对方伍峰不能以重婚罪论处,主要理由是:方伍峰的行为发生在1993年7月至1997年6月,上诉人方某与王某同居开始时,因为方某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够成事实婚姻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方某与王某属于非法同居,对方某不能以重婚罪论处,故宣告方某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