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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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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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婚姻成立时需要澄清的问题

发布者:高蕾律师|时间:2021年08月09日|分类:婚姻家庭 |348人看过


在司法 实践 中,由于 案件 的多样性 和行为人 的故意 抵赖 、掩盖 等原因 ,确定 同居 是否 结婚 容易 引起争议  目前 ,在判断 婚姻 成立 时需要 澄清 的问题 有:


第一 ,同性 同居 不能 被视为 婚姻 

男女双方 公开 地以夫妻 名义 同居 才能 被视为 婚姻 ,这既是 由于 男女 生理 差异 所决定 的,也是人类社会婚姻 形态 的基本 共性  尽管 同性婚姻 在个别 国家 的立法 中已经 得到 肯定 ,但我国 法律 尚未 对此 予以 承认 ,并且 大多数 国民 仍未接受 同性婚姻 的观念 ,因此 同性 同居 在目前 的社会 条件 下不能 被视为 婚姻  所以 ,有配偶 与他人 同性 一起生活或明知 他人 有配偶 而与其 同性 一起生活不构成 重婚罪  当然 ,作为 有配偶 而与他人 同居 的一种 情况 ,有配偶 而与他人 同性 同居 是判决 离婚 的重要 原因 ,行为人 在离婚 时还应向 无过错方 承担 损害赔偿 责任 


第二 ,同居生活 并非 为了 永久 共同 生活 而成立 婚姻 

尽管 婚姻 并不要求 双方 永远 生活 在一起 ,但至少 两个人 主观 上有 永久 共同 生活 的目的  

共处 包括 居住 场所 、性生活 和经济生活 的共同 部分  


三、夫妻 名义 不以 夫妻 之名为 必要 配偶 的名义 表现 为夫妻 双方 以夫妻 身份 相待 ,使双方 被社会 视为 夫妻  尽管 双方 的相互 称谓 通常 是对双方 身份 关系 的反映 ,但双方 既有 可能 使用 其他 的语言 ,也有 可能 为了 开玩笑 的目的 而以夫妻 相称 ,因此 ,夫妻之间 的身份 关系 并非 必要  根据 社会 的普遍 观念 ,只要 双方 彼此 履行 了夫妻 的权利和义务,就应该 认为 双方 具有 夫妻 身份 


第四 ,公开 并不要求 周围 的大多数 人都知道 公开 

结婚 是男女双方 自然 结合 的社会 形式 ,婚姻 同居生活 应该 公开 而非 隐匿  若两人 同居 不公开 ,则不得 视为 婚姻  如果有不会 保密 的第三人 知道 男女同居的时间 ----就有 可能 传到 外部世界;因此 ,只要 不会 为其保密 的第三人 知道 ,同居生活 就具有 公开性 ,公开 地要求 从一开始 就得到 周围 大多数 人的认可  并且 ,生孩子 是婚姻 的基本功能 ,加上 孩子 的生活 和成长 无法 隐藏 ,所以 共同 生孩子 是同居生活 公开 的一个 重要 标志  即使 双方 已经 有了 共同 的孩子 ,同居 的双方 即使 有外遇 ,也应认为 双方 的婚姻关系 是公开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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