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 实践 中,由于 案件 的多样性 和行为人 的故意 抵赖 、掩盖 等原因 ,确定 同居 是否 结婚 容易 引起争议 。 目前 ,在判断 婚姻 成立 时需要 澄清 的问题 有:
第一 ,同性 同居 不能 被视为 婚姻 。
男女双方 公开 地以夫妻 名义 同居 才能 被视为 婚姻 ,这既是 由于 男女 生理 差异 所决定 的,也是人类社会婚姻 形态 的基本 共性 。 尽管 同性婚姻 在个别 国家 的立法 中已经 得到 肯定 ,但我国 法律 尚未 对此 予以 承认 ,并且 大多数 国民 仍未接受 同性婚姻 的观念 ,因此 同性 同居 在目前 的社会 条件 下不能 被视为 婚姻 。 所以 ,有配偶 与他人 同性 一起生活或明知 他人 有配偶 而与其 同性 一起生活不构成 重婚罪 。 当然 ,作为 “有配偶 而与他人 同居 ”的一种 情况 ,有配偶 而与他人 同性 同居 是判决 离婚 的重要 原因 ,行为人 在离婚 时还应向 无过错方 承担 损害赔偿 责任 。
第二 ,同居生活 并非 为了 永久 共同 生活 而成立 婚姻 。
尽管 婚姻 并不要求 双方 永远 生活 在一起 ,但至少 两个人 主观 上有 永久 共同 生活 的目的 。
共处 包括 居住 场所 、性生活 和经济生活 的共同 部分 。
三、夫妻 名义 不以 夫妻 之名为 必要 。配偶 的名义 表现 为夫妻 双方 以夫妻 身份 相待 ,使双方 被社会 视为 夫妻 。 尽管 双方 的相互 称谓 通常 是对双方 身份 关系 的反映 ,但双方 既有 可能 使用 其他 的语言 ,也有 可能 为了 开玩笑 的目的 而以夫妻 相称 ,因此 ,夫妻之间 的身份 关系 并非 必要 。 根据 社会 的普遍 观念 ,只要 双方 彼此 履行 了夫妻 的权利和义务,就应该 认为 双方 具有 夫妻 身份 。
第四 ,公开 并不要求 周围 的大多数 人都知道 公开 。
结婚 是男女双方 自然 结合 的社会 形式 ,婚姻 同居生活 应该 公开 而非 隐匿 。 若两人 同居 不公开 ,则不得 视为 婚姻 。 如果有不会 保密 的第三人 知道 男女同居的时间 ----就有 可能 传到 外部世界;因此 ,只要 不会 为其保密 的第三人 知道 ,同居生活 就具有 公开性 ,公开 地要求 从一开始 就得到 周围 大多数 人的认可 。 并且 ,生孩子 是婚姻 的基本功能 ,加上 孩子 的生活 和成长 无法 隐藏 ,所以 共同 生孩子 是同居生活 公开 的一个 重要 标志 。 即使 双方 已经 有了 共同 的孩子 ,同居 的双方 即使 有外遇 ,也应认为 双方 的婚姻关系 是公开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