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目的论为主要判断标准并综合考量“举债用途、债务产生的时间、债务的数额是否明显过大、债务人和第三人主观心态”这些因素,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概括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以下几种债务一般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在裁判时可参考:
1.配偶双方共同参与缔结的债务或一方经另一方同意而缔结的债务。基于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应对基于自己意思而形成的法律关系负责。配偶双方共同和第三人形成债务关系,说明双方自愿共同负担该债务的责任。
2.基于与共同财产的管理、修缮、处分等有关的事务而产生的债务。共同财产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基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享受了共同财产带来的利益,也必须要为因共同财产而产生的债务负担责任。
3.一方基于日常家事的处理而产生的债务。日常家务事的处理是为了夫妻双方共同的利益,因此而产生的债务无论是以一方个人的名义亦或夫妻双方共同的名义,都应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4.一方接受遗产或赠与发生的债务。在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接受赠与、继承所得的财产属于配偶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那么在此产生的相应债务也理应是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但被继承人或赠与人明确该财产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因财产取得而产生的债务由受赠人清偿,但应限定在所得财产范围内。
而在离婚时,就夫妻双方与债权人外部关系上,夫妻双方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以夫妻共同财产和双方个人财产负责清偿。债权人在其范围内是由权利去向夫妻双方或者是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主张以夫妻共同财产或双方的个人财产清偿。一方就超过自己应承担的债务份额进行清偿的,可凭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向另一方主张追偿。在夫妻关系内部,夫妻双方可以协议用以清偿债务的财产,具体来说,夫妻双方可以先以共同财产清偿共同债务,对于清偿完毕后共同财产还有剩余的才主张分割;也可以先行分割共同财产,再以各自的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