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的法律应将以下债务以法律条文形式明确列举为配偶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举债方单独负担偿还的责任,债权人不可以对夫妻另一方提出清偿请求:
1.婚前债务。婚前债务认定为负债方的个人债务是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应有之义。既然婚姻法明确将配偶一方的婚前财产列举为其个人财产,那么同时也应将其婚前所负的债务增列为个人债务。
2.个人财产的使用、管理、修缮、处分等而产生的债务。与共同财产产生的债务为共同债务的原理相同,个人财产产生的债务自然也应由财产所有人负担。
3.一方于婚内缔结的与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如个人的吸毒、赌博、酗酒等不正当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如果认定为配偶双方的共同债务而由双方共同偿还,对无辜的配偶一方显然是有失公平的。
4.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筹集资金从事经营活动,也没有将所得收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作为其个人债务。
而在离婚时,夫妻之间的个人债务要怎么清偿呢?相关的法律也有明文规定:
离婚时,一方的个人债务只能以其婚前婚后的个人财产负责偿还,若没有个人财产或个人财产不足以为全部清偿的,在共同财产清偿共同债务后有剩余的,以负债方分得的共同财产的份额进行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