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判决理由:
孙某交通肇事案:侵权之债不会因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存在而消灭
在这起交通事故纠纷中,作为被告之一的丈夫在驾驶途中与驾车的另一被告相撞,致妻子受伤,事故认定丈夫负次要责任,另一被告负主要责任。因事后两被告分文未赔,夫妻关系又加剧恶化,因此原告妻子将二被告诉至法庭。法院认定二被告成立共同侵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被告孙曹军辩称因本次交通事故所生的侵权之债,应当基于其与原告之间尚存在婚姻关系这一事实而消灭,这一辩称是不能成立的” ,认定侵权行为成立,作为被告之一的丈夫应当依照法律承担起自己相应的损害赔偿的。。
法院在判决书中还进一步具体阐述了夫妻损害赔偿责任的实现会因夫妻财产状况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态:1,在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前提下,可直接从约定的侵权人个人财产中支付赔偿,2,如果未约定财产制,侵权人基于婚姻法的规定也可以拥有法定的个人财产,因此也可以实现赔偿;3,在只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也可以从共同财产中单独划出相应部分作为受害人的个人财产,在日后分割共同财产时予以考虑,4,即便没有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侵权人在将来取得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时也可以满足受害人的赔偿请求。
孙某家庭暴力案、杨某侵犯名誉权案:法院支持侵权赔偿
张某诉孙某家庭暴力赔偿案中,法院经过审理,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判令孙某赔偿张某的医药费和身体健康损失费,责令赔礼道歉,具结悔过;
在张某诉杨某侵犯名誉权案中,丈夫将精神正常的妻子送进精神病院,法院认定丈夫侵犯妻子名誉权,应当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