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古至今,夫妻间的侵权行为一直都有发生,但是在传统上来说夫妻是一体的,并不鼓励夫妻通过起诉对方来要求损害赔偿。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制维权意识的增强,人们越来越重视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即使是配偶造成的侵权行为也要追究法律责任。
不支持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判决理由案例
邓某家庭暴力案:不存在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物质基础
在海口市石某诉邓某家庭暴力案中,一二审法院都拒绝支持原告的诉求,二审法院还特别指出“邓某除夫妻共同财产以外无个人财产,不存在于说夫妻之间的损害要在婚内进行赔偿的相关前提性条件和物质基础条件”,以此为由维持原判。
(二)张某某故意伤害案:支持婚内侵权不具有实际意义
在已经构成刑事犯罪的张某某故意伤害案中,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写道“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某某提起的民事损害赔偿,因伤害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支持其诉讼请求不具有实际意义。”
喻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婚内侵权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2009 年 7 月,妻子喻某驾驶汽车违反操作规范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本人及车内的丈夫闫某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作为驾车人的妻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丈夫的近亲属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对妻子的近亲属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
这一夫妻交通肇事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夫妻之间能否得以成立侵权行为。法院认为“基于双方为夫妻的事实,由此引发的相关事宜的处理应适用《婚姻法》的规定,而《婚姻法》中未将此种损害规定为一般意义上的侵权纠纷”,即认为夫妻交通肇事纠纷没有成立侵权的法律依据,从而否定了此类型夫妻侵权责任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