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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

发布者:高蕾律师|时间:2021年08月03日|分类:医疗纠纷 |637人看过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也对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作了相应规定,据此分析,并结合司法实践,我国法定个人特有财产包括以下方面:


   1.一方的婚前财产。所谓婚前,就是指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之前的时间。只要财产的取得时间处于该期间内,就应当认定为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包括婚前已经明确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情形,婚前已确定可以取得、婚后实际取得所有权的情形,以及婚前已取得相应的权利,婚后才实际获得该财产等情形。


   2.一方因为工作或者其他原因造成身体损伤时得到的医疗费,或者是夫妻一方有残疾,然后因为残疾获得的残疾人补助生活费等费用的。伤残赔偿金、医疗费、康复费等人身损害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因身体受到损害而由加害人支付的替代性补偿费用,发挥着促进受害人恢复健康,并保障受害人今后日常生活的作用,故具有极强的人身专属性,理应由受损害的夫妻一方个人特有。


   3.遗嘱或者在赠与合同中有明确说是是只归属其中一方的财产的。被继承人或赠与人明确指出有关财产只给予夫妻中的一方所有的,属被继承人或赠与人对自己财产的合法处分行为,代表了其个人意愿,法律应当予尊重赠与人或者是当事人。.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夫妻其中一方专门自己用的生活用品,指夫妻一方在结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去购买的,为夫妻一方个人使用的生活物品。但也有例外,对于价值较高的物品,如黄金配饰、名贵手表等.


   5.其他有规定说是应当归夫妻其中一方的。考虑到现实生活的复杂多样性,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规定也设置了兜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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