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到非婚生子女,顾名思义,是指非法定夫妻所生的子女,对其进行通俗地解释,未婚生育的子女,它是与婚生子女相对称的。但在我国法律中,对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利,法律法规具有笼统性、概括性,这些规定必然使得保护过程缺乏操作性和针对性。
在实践中,非婚生子女的“落户”难。公民的户口与个人身份是直接挂钩的,它与身份证一样,具有识别证明功能,若没有户籍,以后将会影响孩子的上学,看病等问题。遗憾的是,非婚生子女的落户问题困难,让他们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如果在受胎时或者出生时还没有婚姻关系的父母,后来进行了结婚登记而形成婚姻关系,对于这类型的孩子的落户问题,能够较为方便。如果非婚生子女属于“私生子女”范畴的话,也就是说夫或妻与第三人所生的子女,如何落户便成了大问题。在相关文件中,这类子女取得户籍需要各种证明文件,但并非所有的地方都有较为完善的户籍制度地方性规定,因此非婚生子女受到遗弃、或者非婚生子女到了一定年纪无法证明自己身份的问题随处可见。
第二个难题就是抚养执行难题,即非婚生子女向亲生父母提出的抚养费请求得不到支持、执行或者得不到完全的支持或者执行。在“米1诉裴晓江抚养费案”中,法院认为:抚养费一般应定期给付,有能力的话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根据米1与其母的实际情况,并且被告具有一次性给付的能力,为了米1的利益能够得到切实保护,法院认为一次性给付更为合理故在二审时,推翻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由分期给付变更为一次性给付。不可否认,一次性给付也有不足之处,毕竟孩子的成长的每个阶段所需要的抚养费是不同的。不得不说,抚养费的执行在一定程度上还是有所欠缺。
最后不得不提的是非婚生子女的继承问题。在我国规定中,非婚生子女具有继承权,并且他们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但在实践的过程中,非婚生子女因“没有准正”而丧失继承权,或者与死者的婚生子女产生纠纷而至继承权丧失的情况时有出现。最重要的原因,一言以蔽之,就是非婚生子女的地位低。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和婚生子女的权益在法律中明文规定是等同的,但追究其背后,更多的是严重的不平等,非婚生子女无法选择自己的出生,却时时刻刻处于“证明我爸是我爸”、“证明我妈是我妈”的处境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