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高度发展的情况下,生活水平与生活质量得到了高速提升,传统的婚姻观念也得到了巨大的冲突,因各种原因而选择离婚的夫妻也越来越多,其中运用最多的离婚理由有以下几种:
1.性格不合。在现行的婚姻法中规定“感情确已破裂且无法修复的予以离婚”。因此,性格不合成了大多数当事人起诉离婚时所用的理由。但性格不合准确于其他来说有些过于抽象,对于法官判决来说也没有一个准确的标准。故而第一审的时候,法官通常不会判决离婚,在当事人第二次起诉离婚时才会判决准予离婚。
2.长期分居。法律规定中因为感情不合的原因而分居满两年的,法院经过调解确认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分居相对于性格不合而言在实体上有证据可言,有实体考证。
3.家庭暴力。据统计,女性以“家庭暴力”为由起诉的离婚案件占离婚总案件数的35%,究其原因,是因为在全社会对家暴话题的关注度逐渐提升的同时女性的独立性和自我保护意思的提高。而法院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问题的案件中,应当首先查明事实,谨慎认定,既要维护弱势一方的权益,又要对双方感情是否真正破裂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法官的判决不能被内心的同情心和愤慨的情绪所影响。
4.一方婚外情。婚外情指有配偶或者明知道对方有配偶还与之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从而对他人稳定的婚姻造成影响的行为。不管时男方还是女方,一旦出现婚外情的行为,都有可能为婚姻划上句号,而法院在审理这一类案件中不仅要关注无过错方的利益,还要权衡其有可能的财产问题和孩子抚养权的问题。
起诉离婚的主要原因无非为这几大类,于情于法,法院在判决离婚案件时,应该综合多方面的因素对案件进行一个全面的认定,作出最客观及公正的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