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损害赔偿纠纷中,虽说法律中有明文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不管是在调研中还是实际案例中,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例之少,实际获得赔偿的案例更少,故而看出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下,其举证的困难,我将三个方面来总结:
其一,法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理由偏少。在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中列举了4种过错情形可以主张损害赔偿,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婚姻关系中的过错行为甚至时严重的过错行为不仅仅局限于法条规定的4种过错情形。但由于法条的严格规定过错情形,不少受害人也只能对离婚损害赔偿望而观之。在调研和实际案件中,不乏存在骗婚、不尽扶助义务、与第三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等理由且当事人证据确凿,但都因为严格规定的过错情形不被法院所支持,法律对过错情形的严格限定,大大限制了离婚损害赔偿在现实中的适用。
其二,离婚损害赔偿中请求权的主体仅为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的那一方,这就导致了在司法审理案件中容易引发歧义和争论。婚姻关系的复杂性,夫妻双方均无绝对的“过错方”和“无过错方”,只是说过错的多少问题,往往双方均负有一定的责任,所以就丧失了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
其三,欠缺法律知识和证据不足是许多女性不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以及法院不支持赔偿要求的主要原因。许多妇女没有精力和财力去调查取证,而在犯重婚、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中,被害人往往是会刻意隐瞒,而受害人仅仅只能通过简单的手段获取简单的证据,但过犹不及的是怕有可能侵犯他人隐私,故难之又难。
基于上面所讲述,在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中,仍需改善其举证责任的弊端,为显示公平作出一份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