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出路探索
《解释》试图通过债权人订立合同时的审慎注意义务从根源上取消夫妻债务认定的困难,然而正如本文的实证研究所展现的那样,这一政策目的并未完全实现。笔者认为,未来的立法可从以下方面作出调整,以求完善我国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
第一,因配偶双方行为所负债务,应当适用一般的合同法、侵权法等规则,存在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和举证责任,婚姻家庭法无需一般性地做出特殊规则,仅需要规定:因配偶双方的意思表示所负债务,在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配偶双方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配偶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配偶双方应当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配偶另一方能够合理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并且债权人在债权发生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该债务为配偶另一方的个人债务。”其中,“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应依据一般的客观标准而非实际用途予以认定。
第三,“配偶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配偶双方的共同债务,以该方的个人财产和配偶双方的共同财产偿还:配偶另一方未能合理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虽然配偶另一方能够合理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但因配偶另一方的原因使得债权人有理由相信该债务用于共同生活。”其中,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包括超出依据客观标准认定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也包括虽然符合依据客观标准认定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超越配偶双方关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约定限制这种情形;“用于共同生活”应当广义解释为“配偶双方从中获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