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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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续期规定之完善建议

发布者:高蕾律师|时间:2021年06月08日|分类:土地纠纷 |398人看过

       我国民法典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以有偿续期为原则,初衷是为了解决现今我国严重的“炒房”哄抬房价的问题,但是有偿续期原则的确立确实会带来一些可预见的严重民生问题。笔者认为,虽然法律已经在实然上确认了续期缴费制度,但在应然层面上确实应当再行探讨一二。笔者认为,在房地产税之制定实施已成必然的情况下,再行续期缴费制度非常不利于对公民财产的保护,相比之下,选择单一的房地产税课税制度或许是更加符合公民需求的。我国香港和澳门地区的土地使用权到期时,也是通过缴纳特定的税款以继续维持对土地的利用,整体上都没有很沉重的税负。也已然有不少的学者论证了我国房地产征税的正当性、可行性,也已然提出了很多具有建设性意义的具体的房地产课税方式,希望能对立法调整有所帮助。笔者认为最佳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续期规定应当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无偿自动续期,自动续期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缴纳地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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