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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海恩:抗辩权效力的体系构成(二)

发布者:高蕾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1日|分类:法律顾问 |272人看过


三、抗辩权主要效力的延伸


在赋予抗辩权从不同向度、程度上排除请求权之可实现性这一主要效力体系之下,自然衍生出抗辩权对于请求权之基础权利的从权利之效力问题。下文将概览诉讼时效抗辩权对从权利的影响,特别是抗辩权对保证债权及担保物权影响。

就诉讼时效抗辩权而言,其针对请求权之可实现性的永久排除效力,根本上亦导致请求权之基础权利的可实现性被永久性排除。从权利原则上与主权利同命运,债权的从权利也应罹于时效,永久被排除可实现性。

就抗辩权对从权利之衍生性的影响来讲,最为重要、且容易发生争议的是其对保证债权及担保物权之影响。保证债权或担保物权,均为主债权的从权利,原则上与主债权同命运。在保证关系中,抗辩权的效力延伸至保证债权请求权。

就抗辩权对担保物权影响,我国法上并无统一规定。从担保物权从属性权利地位出发,在债权请求权可实现性已受抗辩权排除时,不应允许债权人借由担保物权实现权利,否则抗辩权的防御功能荡然无存。从当事人利益衡量出发,如若剥夺债权人的担保物权而使其处于与无担保债权人相同之地位,对其难谓公平。而抵押人任由抵押权长期存在,因此遭受不利益难逃咎由自取的消极评价。因此,《民法典》第419条之抵押权遭遇时效抗辩权之延伸效力,使其虽不得行使但亦不消灭,不失为妥当的选择。

总体而言,担保物权也受抗辩权主要效力的影响。抗辩权效力延伸于以抵押权为典型的非占有担保物权。对物有事实支配力的占有担保物权原则上不受抗辩权主要效力的影响。

四、抗辩权诉讼上的效力:以暂时性抗辩权为主的考察


暂时性抗辩权使请求权实现附提出对待给付或履行之条件,其效力在实体法上谓之“同时履行”,程序法上表现为“对待给付判决”。法无明文规定时,同时履行抗辩权之诉讼上效力是否为对待给付判决,争执的焦点在于对待给付判决是否构成诉外裁判。否定理由有二:其一,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主张在内的被告声明,也属于处分原则中当事人的声明,法院在此范围内裁判,不应构成诉外裁判。其二,对待给付判决是附同时履行条件原告胜诉判决,未在质上违背原告主张,不因此构成诉外裁判。

通说认为,对待给付既判力不及于被告的对待给付。同时,同时履行抗辩权主张效力仅限于一时阻却原告请求权实现,无法获得对原告应为对待给付债务的既判力,被告不得依判决请求强制执行原告对待给付债务。对待给付判决虽称为“同时履行判决”,但绝非给付时间相同的两项判决,而是附原告同时履行条件的被告给付判决。对待给付判决本质上是原告胜诉判决。

五、结论


以抗辩权旨在排除请求权可实现性的功能设计为准据,抗辩权指向的对象,不限于请求权,也不限于债权之请求力。法律关系中其他与请求权相关的权利,尤其是担保物权,如直接或间接与请求权实现关联,则位于抗辩权主要效力射程范围内,否则依相关规则处理即可。不同抗辩权有不同的程序法效力。原则上请求权受抗辩权阻碍,在诉讼上将因无理由而被驳回,同时履行抗辩权在诉讼上的效力则为限制判决。

由此,抗辩权的主要效力可形成一个有机体系:就指向对象而言,不限于请求权本身,也包括具有间接实现请求权功能的权利,即“对请求权本身的效力+对请求权替代的效力”;就作用路径而言,总体上表现为从时间向度上的永久性排除和特定条件实现前的暂时性排除,即“时间向度上的层级+范围/程度向度上的层级”;就作用场域而言,抗辩权不仅在实体法上具有可排除请求权实现的效力,程序法上也发生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效力,即“实体法上的效力+裁判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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