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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海恩:抗辩权效力的体系构成(一)

发布者:高蕾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1日|分类:法律顾问 |307人看过


一、请求权结构的再分析:以抗辩权效力对象为面向


债权及其请求权近乎相同,两者往往同生共灭,差异极小。故一般而言,将债权理解为给付请求权,大体上可以接受。但从抗辩权所指向对象出发考察,债权与请求权范畴并非完全相同。此外,请求权罹于时效时债权仍存,二者也并非必然同时存在。从债权结构来看,债权的本质内容在于给付受领权,请求权仅为债权权能之一。

从抗辩权指向的对象来看,抗辩权所指向者仅是债务关系中的请求权,债权的处分权能、保持力原则上不受影响。至于强制执行力,当属请求权的延伸,为请求权具体实现之方式。如请求权受到抗辩权之阻碍,则强制执行也必将受到阻却。而请求权在诉讼程序外的实现涉及的对抗,应限制于“请求—抗辩”这一纯粹法律世界中,不涉及现实世界中使用暴力的因素。一旦涉及到“私力”实现时,“抗辩”这一“法律世界”中的工具,无法跨越边界以对抗现实世界中的私力实现。因此,私力实现权能不属于请求权内容,并非抗辩权阻却对象。

请求权既是基础权利的实现工具,也是实体权利通过司法实现的发动机,具有沟通权利实现与司法追诉间桥梁的体系价值。抗辩权直接指向对象是基于各种基础权利的请求权,最终作用对象则是请求权背后的各种基础权利。

以典型基础权利——债权为例,债权的请求力、强制执行力及私力实现,属于债权的“权利救济”要素,处分权能与保持力属于“权利地位”要素。请求权为基础权利实现手段,与权利地位共同构成基础权利。进一步,如认为请求权本身也由权利地位与权力实现两部分构成,请求权结构似可解析为:其一,请求权人实施请求行为之法律地位;其二,请求权指向的义务人根据请求实施行为,以满足请求权的权利实现可能性。通常而言,请求权实现流程是:请求权人提出请求,义务人依请求而为给付。一旦存在抗辩权,该流程即可能因义务人抗辩权行使而受到阻却。由此形成如下请求与抗辩的对抗结构:

图片

(请求与抗辩的对抗结构图)


二、请求权实现可能性之排除


抗辩权主要效力在于排除请求权可实现性。抗辩权中最为典型者,为诉讼时效抗辩权、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以及赠与人穷困抗辩权等。

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要效力在于,诉讼的永久驳回以及强制执行的永久排除。从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永久性出发,罹于时效的请求权被永久驳回后,债权人无从在诉讼外提出主张也无法有效提起诉讼,仅在债务人自愿履行时可受领、保持相应给付。

与此接近的是不法债权抗辩权。所谓不法债权即基于不法原因(欺诈、胁迫及其他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债权。被害人在除斥期间届满后未行使其撤销权时,是否只能依照合同履行,否则即应承担违约责任?我国法对此无明确规定,比较法上配置有恶意抗辩权,是指因侵权行为所获债权,即使废止该债权的请求权罹于时效,受害人仍然可以拒绝履行。此类抗辩权的规范目的在于,矫正背负不法债务的受害人仅因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经过而遭受的不公正。此时赋予抗辩权永久排除请求权可实现性的效力,既合乎价值目标,也不与抗辩权的对抗权属性相悖。

效力较弱的抗辩权类型包括合同未履行的抗辩权(同时履行与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延期给付抗辩权以及买受人价金支付拒绝权等。其效力仅在于暂时限制请求权可实现性。

前述抗辩权类型,对于请求权可实现性的排除,或为永久性、或为暂时性,但诉讼上效力均在于使请求权人的诉讼请求因当时无理由而被驳回。除此之外,尚有一类抗辩权在诉讼上的行使效果是一种限制请求权的判决,理论上称之为对待给付判决。这种抗辩权对请求权可实现性的限制是为请求权实现附加对待给付这一特定条件。此类抗辩权与其他类型抗辩权另一重大不同在于,其与强制执行具有紧密关系。

通过以上考察,抗辩权对请求权可实现性排除,原则上可分为两种路径:其一,通过在时间向度上设置排除等级,可分为永久性抗辩权与延缓性抗辩权。其二,通过在请求权可实现程度上设置排除方向。这一方向是为请求权之实现设置特定条件,或者为请求权之实现范围设置限制来排除特定程度上请求权之可实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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