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蕾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袁琳: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要件到底由谁证明?(一)

发布者:高蕾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1日|分类:人身损害 |781人看过


一、给付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要件的证明


根据记载内容抽象度的不同,实体法构成要件可以分为:

 

图片

 

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要件属于评价性要件无法直接成为证明对象,但并非无法证明的消极事实,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该要件对应的基础事实,即原告作出的给付行为欠缺给付原因。至于受益人获利“是否没有法律根据”,则由法官根据基础事实的证明情况进行评价和认定。司法实践中,除了基于消极事实说将“获利有法律根据”的证明责任分配给被告以外,还可能出现的错误是,当事人双方对给付行为的具体原因产生分歧时,法官要求被告对其所主张的给付原因承担证明责任。

 

给付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要件证明责任分配需要明确两个问题:首先,给付不当得利纠纷中不存在“没有法律根据”要件无法证明的困境,消极事实说的理论基础在这一领域并不适用;其次,被告主张给付原因系基于其他基础法律关系时,应由原告而非被告对其主张的给付原因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一)“没有法律根据”要件真的无法证明吗?

 

给付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要件的基础事实是给付行为欠缺给付原因,这不仅是指给付原因自始不存在,还包括给付行为发生后,给付原因嗣后丧失。前者比如给付对象错误或给付行为被认定为无效,后者则是指给付原因嗣后被解除或撤销。显然,当事人能够对这些积极事实进行证明。实践中也有不少法官认可这一观点。

给付不当得利“没有法律依据”要件通常具有明确的证明内容。原告需要首先说明作出给付行为时的具体原因,进而说明给付原因自始不存在或嗣后丧失的理由。具体来说,在给付对象错误的情形中,原告可以举证证明与被告素无往来,因而欠缺给付原因;或是提供正确的收款人信息、描述汇款操作时的具体情形,使法官有理由相信给付原因的确不存在。这些事实的证明可能需要运用间接证据来完成,由法官结合生活经验、交易规则进行认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原告无法对欠缺给付原因进行说明。而在给付对象明确的情形中,原告基于特定的基础法律关系作出给付行为,该法律关系之后又发生了某种变化,从而导致“没有法律根据”要件的内容变得具体、特定。“没有法律根据”要件的证明对象不是证明对象不特定的消极事实,而是非常明确的积极事实,不存在难以证明的困境。

 

(二)“给付原因”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

 

给付不当得利纠纷中,当事人双方经常对给付原因发生争议。给付原因的争执涉及原告为给付行为的基础法律关系,是“没有法律根据”要件的一项基础事实,按照规范说,在给付原因不明、导致“没有法律根据”要件无法认定时,应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被告主张不同的给付原因,是为了反驳原告的主张而提出的反证。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08条确立的证明标准规则,原告对其主张的给付原因应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被告对其主张的给付原因的证明,只需动摇法官对原告主张的内心确信即可。但反观实践中,法官要求被告对其主张的给付原因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进而要求被告证明事实至高度盖然性的情形并不鲜见。

 

二、权益侵害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要件的证明

 

与实践中存在大量给付不当得利案件的情况相反,权益侵害不当得利案件相对较少。一般认为,权益侵害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包括:受有利益、侵害他人权益、致他人受损害以及受益人获利没有法律根据,其中,权益侵害不当得利中的受益人获利没有法律根据则是评价性要件。实践中,权益侵害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要件的认定大多是通过认定受损人是系争财产的所有人、受益人实施了无权处分或无权占有行为并取得利益等事实来完成的。这大致可以表明,权益侵害不当得利中“没有法律根据”要件与其他几项要件在证明对象上有高度的重合性,通过证明其他要件,“没有法律根据”要件也就得到了证明。

 

有一种观点认为,应区分不当得利的不同类型讨论“没有法律根据”要件的证明责任,其主要理论依据是“财产变动主体”理论,认为谁使财产发生了变动,谁就应当举证证明“没有法律根据”或“有法律根据”要件。根据这一理论,给付不当得利与权益侵害不当得利中,分别由受损人和受益人举证证明财产变动“无法律上原因”。针对这一分歧,拟讨论以下两点:一是,“由财产变动主体承担证明责任”这一分配规则的理论基础和适用场域;二是,具体分析权益侵害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要件的证明。

 

文章来源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