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化货币通过清算的方式,借助国际代理行机制、资金划拨机制跨境流通。只有借助清算最终性规则,清算体系的直接和间接参与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够得以确定。否则,由于各参与方无法确定相关财产在法律上是否属于自己,清算体系这一经济活动的血脉就无法为纷繁复杂的商业交易和经济体系提供便利和高效的运转通道。
与货币非国际化国家的国内清算体系相比,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主要呈现以下特征:第一,清算参与主体多元;第二, 涉及地域广,需要满足全球众多国家或地区及其所在时区的需要;第三,清算模式和清算业务丰富。因此,CIPS所面临的法律环境更为复杂。由于CIPS的参与方来自于众多的国家或地区,其法律都可能对CIPS参与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和风险防控产生影响,这使得清算最终性问题的解决更加必要、紧迫和困难。
(二)我国破产法对人民币国际化清算最终性的挑战
目前,人民币国际化清算制度主要体现在《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规则》、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复由CIPS运行机构发布的《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操作指引》等。此外,CIPS通过大额实时支付系统(HVPS)完成注资(预注资)、调增(预注资调增)、调减(预注资调减)和清零等操作,因此,有关HVPS的规则亦对人民币国际化清算具有重要影响。
然而,我国破产法对人民币国际化清算最终性规则构成严重挑战,主要体现包括:第一,破产法未被豁免适用于人民币国际化清算;第二,人民币国际化清算最终性规则因位阶低下无法阻挡《破产法》的挑战。
(三)域外破产法对人民币国际化清算最终性的挑战
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体系覆盖全球,清算参与方来自众多国家,因此,维护人民币国际化清算最终性不仅需要理顺人民币国际化清算最终性规则与我国《破产法》之间的关系,而且还需要应对人民币国际化清算的域外参与方所属国的破产法对人民币国际化清算最终性的影响。
人民币国际化清算域外参与方所属国的破产法,主要通过两种渠道对人民币国际化清算最终性产生影响:第一,域外破产法对清算体系的豁免不适用于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体系,人民币国际化清算就面临所进行的清算被撤销、被索回的风险。第二,破产利己主义可能损害人民币国际化清算。
(一)完善人民币国际清算最终性规则及其与我国破产法关系的构想
1.完善清算最终性规则的构想
人民银行出台的《清算规则》第35条的规定突出地暴露出了两大缺陷:一是第35条没有从清算最终性与《破产法》关系的角度做出进一步的规定,从而导致清算最终性成为清算规则的“一厢情愿”,不能获得《破产法》中与清算最终性相抵触的破产规则的“幸免”。二是《清算规则》法律位阶低下,难以抵御具有更高法律位阶的《破产法》的颠覆性影响。我国应借鉴欧盟的经验,提高清算最终性规则的法律位阶并协调其与《破产法》关系。
2.从《破产法》角度协调其与人民币国际清算最终性规则关系的构想
当下,我国对清算最终性规则与我国《破产法》的关系该如何协调和处置,缺乏法律规定。在未来,即便我国《支付清算法》对清算最终性与《破产法》的关系做出了以上设想的规定,但如果《破产法》没有配合和响应,那么,清算最终性难免仍有“一厢情愿”之嫌。因此,欲将清算最终性贯彻到底,还需对我国《破产法》进行修改,这也与许多域外经验相符合。
(二)协调人民币国际清算最终性与域外破产法关系的构想
由于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体系的参与方来自于世界各国,因此,人民币国际化条件下清算最终性的实现,不仅需要妥善协调我国《破产法》与清算最终性规则的关系,而且也需要应对域外破产法对人民币国际化清算最终性的影响。而要解决域外破产法对人民币国际化清算最终性的影响,以下两项措施应当并举:一是我国清算立法应排斥域外破产法对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体系的适用,二是我国应恰当厘定和运用人民币国际化清算体系的国际私法规则。
文章来源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