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币国际化与跨境清算之关系
清算和清算体系是人民币跨境流动的通道。清算实质上是支付清算系统的参与方通过划拨资金来履行债务从而清偿和终止债务的行为。清算借助的清算体系,又称结算系统或支付体系,是指两个或多个参与方之间资金转账的一套工具、程序和规则,包括参与方和运行以上安排的实体。清算体系所涉主体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基础交易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二是介于二者之间完成资金从一方划拨至另一方的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流通和国际化亦需籍由清算和清算体系来完成。
付款人与收款人之间的基础交易是清算发生的基础和依据。清算是在基础交易产生的货币支付之债的基础上,借助代理机制,通过发端行、中间行和接受行完成的资金划拨行为。国际化货币依靠该货币发行国的清算体系,通过境内与境外银行对应性的账目记载、变动,来实现货币的跨境和境外流通。因此,没有有效的清算体系及籍此开展的国际清算,就没有人民币的国际化。
二、清算最终性与破产法的冲突:以零点规则为例证的机理剖析
清算最终性与破产法的关系之所以构成人民币国际化最为突出的法律问题之一,不仅因为二者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存在冲突,而且二者在一般法律原理和各国法律制度上也存在冲突。
1974年联邦德国Herstatt银行(H银行)的倒闭事件提供了清算最终性及其运用场景的实例。在该事件中,Delbrueck and Co.(D公司)通过Manufacturers Hanover Trust Company(M银行,D公司在纽约的付款行和接收行)向H公司在Chase Manhattan Bank, N. A.(C银行,H公司在纽约的代理行)的账户划拨资金。该案所涉资金划拨的基础法律关系是:D公司与H公司之间的两份外汇交易合同约定,D公司于1974年6月26日向H公司交付1250万美元,以便从H公司兑换等值的德国马克。
M银行和C银行同是美国纽约清算所同业支付系统(CHIPS)的参与方。6月26日某时,M银行按照之前收到的D公司的支付指令,通过CHIPS向 C银行划拨了1250万美元。但由于H公司在外汇交易中发生重大损失,划拨前联邦德国监管当局就已经正式关闭了H公司。后来D公司立刻通知M银行停止或撤回划拨的1250万美元,但没有成功。结果,D公司在支付了美元之后,却没有从H公司那里得到相应的马克,故将M银行诉至法院。
D公司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取决于D公司向M银行发出的支付指令是否有效,特别是M银行执行支付指令,通过CHIPS进行的资金划拨是否具有终局的性质。该案的最终判决认为,通过CHIPS进行的资金划拨一旦做出,就具有最终性和不可撤销性,故D公司败诉。这是清算最终性法则作用的结果。
清算最终性制度要收获期冀的果效,需要避免其他法律制度与其发生效力冲突。从货币国际化包括人民币国际化清算来看,清算最终性面临的最大挑战,是以“零点规则”为代表的破产法的相关制度。“零点规则”是指破产宣告从破产宣告之日的零时起开始生效的破产法规则。由于破产宣告的实际时点通常都会迟于一日之始的零时,因此,“零点规则”会溯及性地导致破产人在破产宣告日零时至实际宣告时点之间发生的交易无效。若将“零点规则”适用于清算体系,就意味着自破产宣告日的零时起,破产人进行的一切清算,包括已经完成的清算,一概无效。清算最终性规则与“零点规则”之间的效力关系,事关人民币国际化清算各当事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不受控制的“零点规则”可能引发清算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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