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权责任编编纂的情况
(一)体系结构调整
1、关于侵权责任编第一章“一般规定”
侵权责任编在第一章保留了《侵权责任法》的章名“一般规定”,但在内容上有所修改:一是将《侵权责任法》第二章第21条关于预防损害请求权的规定提前到第一章,与过错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无过错侵权责任规定一起构成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与责任构成要件的完整体系;二是将《侵权责任法》第三章关于被侵权人过错、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行为的规定前提到第一章与自甘风险等共同作为侵权责任抗辩事由规定。
2、关于侵权责任编第二章“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编第二章“损害赔偿”作出了以下改动:一是前提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赔偿额确定的规定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彰显侵权责任编对人身权益的优先保护;二是增加规定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被侵害受严重精神损害者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三是增加故意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四是修正了“公平责任”规定;五是完善了关于损害赔偿费用支付方式的规定。
3、关于侵权责任编第三章至第十章
侵权责任编章节 | 《侵权责任法》对应章节 | 主要修改 |
第三章“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 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 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对委托监护责任、用人单位责任、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责任、网络侵权责任以及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和第三人侵权时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承担规则作了补充和完善。 |
第四章“产品责任” | 第五章“产品责任” | 对个别条文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如第1206条、1207条。 |
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 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 增加规定了挂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等三个条文(第1211-1213条),完善了各条文表述,并增设了“好意同乘”责任分担条款。 |
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 |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 仅对个别条文进行了补充完善。 |
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 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 | 修改了章名,并在各条文中增加了生态破坏责任相关内容;增加了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环境生态修复和损害赔偿的规定。 |
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 | 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 | 增加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完善高度危险责任的规定,1239条增列高致病性危险物;另有几处技术性修改和增加一处“但书”规定(第1244条后半段)。 |
第九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 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 增加了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侵权责任的“但书”规定;为规范立法用语作了几处技术性修改。 |
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 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 | 在章名和相关条文中,将“建筑物”与“物件”区别对待;修改关于从建筑物抛(坠)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损害赔偿规则以及补偿规则;完善了建筑物等倒塌致害侵权责任、妨碍通行的侵权责任以及林木折断损害侵权责任等规定;调整了个别条文的编排顺序。 |
无 | 附则 | 侵权责任编不必要也不能对实施时间作出单独的规定,故删除了附则。 |
(二)条文变动数据分析
《侵权责任法》共92个条文,其中12条又1款或属于作为独立法律所要求的“穿靴戴帽”的条文,或与总则编规定重复,因而被删除;18个条文被《民法典》完全保留;剩余条文经不同程度修改后被保留下来。这些条文中,部分为纯技术性修改,未改变法条的规范意义。部分条文通过些许文字修改,改变了法律的规范意义,如《民法典》第1182条之于《侵权责任法》第20条,《民法典》第1173条之于《侵权责任法》第26条。还有部分条文进行了法律规范意义上的重大修改,如《民法典》第1186条将《侵权责任法》第24条中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改为“依照法律的规定”而成为一条指引性规定。此外,侵权责任编还新增了20个条文(款),有些条文还增加了非单列款(句)。
二、侵权责任编的重要完善和创新
(一)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明确的行为规范,夯实侵权责任的公平正义基础
在侵权责任编中精准平衡民事主体民事权益保护(救济)与行为自由关系,提供明确的行为规范并揭示出侵权责任的公平正义基础,是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侵权责任编在这方面的进步主要体现为以下方面。
一是增加受害人“自甘风险”和“自助”两个新的抗辩事由。在自甘风险或自助成立时,即使造成他人损害也不承担侵权责任,由此保护行为人的自由并在一定程度上授权其以“私力救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是增加对“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上的精神利益保护的规定。侵权责任编吸收《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并加以提炼完善。(第1183条第2款)
三是增加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规定。侵权责任编增加专门条文以惩罚性赔偿来制裁故意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为未来几个单行知识产权法律的修改奠定了基础。
四是强化过错责任,保护行为人的善意。侵权责任编多处增加规定强化过错责任,减轻或免除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好意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失的责任,明确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不受法定限额的限制。这些规定着眼于分清是非曲直,将侵权责任深深植根于过错,使侵权责任的承担更加公正,引导人们做诚信善意的理性人。
五是调整从建筑物抛(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规则和补偿规则。《民法典》第1254条作了以下修改:一是从行为规范的角度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二是直接规定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三是规定了可能加害的建筑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四是引入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及未尽义务时的侵权责任;五是强调公安等机关依法及时调查的职责。新规则强调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限制“补偿”的适用,更加符合公平正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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