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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宝:在承继中完善和创新的侵权责任编(二)

发布者:高蕾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1日|分类:人身损害 |401人看过


六是多处规定“行为规范”,积极引导民事主体的行为。侵权责任编在“医疗损害责任”中规定了禁止过度检查,禁止医闹;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在“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中规定了“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二)贯彻生态文明理念和民法典“绿色”基本原则,建立与完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权责任制度


在侵权责任编中增加破坏生态的侵权责任,完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权责任体系,是一个必然的立法选择。侵权责任编第七章主要在以下方面作出了修改:一是章名修改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二是对污染环境与破坏生态两种侵权行为作出等量齐观的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基本并列出现;三是增加了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保留并完善了第三人过错情形的责任承担规则;四是增加关于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及费用承担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规定。


(三)适应信息社会的要求,强化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


侵权责任编在以下方面细化了网络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定。一是完善了权利人通知规则和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和责任规定。《民法典》第1195条补充了权利人通知的内容,增加了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转送通知规则,明确并完善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并规定了权利人错误通知造成损害的责任。二是增加规定了反通知规则。《民法典》第1196条是关于被指控侵权的网络用户在接到转送通知后有权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相应的义务的规定。该规定与第1195条相对应,较好地平衡了权利人和被指控人的关系,有利于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避免网络服务提供者陷于网络侵权纠纷承受过重负担。三是通过增加“应当知道”的客观判断标准,完善了“红旗规则”。新标准的引入,提高了网络提供者的注意义务,也方便法官在司法审判中参照客观标准进行判定。


(四)吸收司法解释成果完善若干具体制度和规范


司法解释一直在广义的侵权责任法规则创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侵权责任编吸收了部分未被《侵权责任法》接受但具有重要价值的司法解释成果,如第1183条第2款吸收《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4条增加对“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上的精神利益保护的规定,第1193条增加规定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等;也吸收了《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布的司法解释的一些规则,如有关“反通知”的规定。侵权责任编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也较多吸收了法释〔2012〕19号的内容。


三、侵权责任编编纂的理论支撑


近10 年来,我国法学界对侵权责任法的研究持续火热,研究成果有些是关于《侵权责任法》理解和实施的,有些是关于相关司法解释的起草和适用的,也有一些是直接涉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编纂的。这些研究成果对侵权责任编的编纂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特别是对一些规则的修改和创设起到了理论支撑的作用。


四、侵权责任编的理解和实施


(一)深入“解释论”的理论研究


《民法典》的问世意味着“立法论”研究的谢幕或者式微、“解释论”研究的强势登场。这要求我们将主要精力转移到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规定上来。对侵权责任编进行研究和解释首先要阐述立法者在法律文本中表达的真实意义以更好地实施法律,其次还要善于发现法律可能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并找到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及时清理相关司法解释


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要统一到侵权责任编上来。旧司法解释有的因其所解释的法律被废止而应当失效,还有一些因为与新法的规定直接或间接相抵触而应被废止。如《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没有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那么依据旧司法解释“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做法就应该被废止:不但在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不列“被抚养人”生活费一项,而且在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时也无需考虑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因素。


(三)系统科学地解释和适用法律


民法不可能做到“典外无法”,对侵权责任编的理解适用,要发挥体系解释的作用。对侵权责任编条文的适用应当和总则编“民事责任”有关条文规定保持一致,对其他编规定的“过错”“重大过错”的适用(特别是判断标准)要与侵权责任编保持一致。部分侵权责任的认定,还要“联络”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乃至部门规章或地方法规进行。此外,要特别强调不能以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取代或者弱化侵权责任,在责任人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应优先承担侵权责任。


(四)在实践中不断检验完善


侵权责任编编纂过程中不乏已经提出但尚未解决的问题,有赖于在实践中不断深化认知,适时通过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加以澄清,甚或修改法律;还有更多可预计或尚无法预测的侵权损害与赔偿责任的未来问题,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上作出判断。所以,包括侵权责任编在内的《民法典》应接受法治实践的检验,在适用中不断完善和发展。


结论


侵权责任编在承继《侵权责任法》的基础上发展和创新了我国侵权责任法律规范体系,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战略要求下的“升级版”。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我们需要把侵权责任法理论研究的重点从立法论转移到解释论上来,更新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不断检验和完善包括侵权责任编在内的《民法典》的各种具体制度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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