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进行登记的话,在正常交易的过程,就会有其他人突然出现主张权利,例如主张在标的物上存在自己的担保权,但是又真伪难定,这就会影响交易的可预期性和交易的顺利进行。《民法典》在此问题的处理上,借鉴了英美法系的模式。现在有人指出此举有点太背离大陆法系的传统做法,但我个人认为是比较合理的立法选择。客观上讲,美国法在担保这个领域还是比较先进的,美国金融业发达与担保制度的完善也有很大关系,而且确实比大陆法系的模式要灵活、先进。在这一点上,《民法典》选择借鉴美国法的模式,这也将促进我们担保制度的现代化。三、扩张了担保财产的范围,鼓励担保交易,促进物尽其用
刚才我们也谈到了,鼓励担保其实说到底还是为了充分发挥物的交换价值,促进物尽其用。在现代社会,只有物尽其用,货畅其流,社会财富才能充分涌动和增长。传统的大陆法采取较为严格的形式主义,尤其是坚持物权法定原则,在担保物权部分,设立新的担保物权也必须要符合物权法定特别是种类法定的要求,这对当事人来说限制过多。而且对担保财产的登记,需要进行详尽、具体的描述,这无疑在很多方面都限制了担保财产担保功能的有效发挥。但是现在总体上看,大陆法也开始出现一些新的变化和调整,比如属于大陆法系的《魁北克民法典》,在其民法典担保部分就采纳负面清单模式。负面清单是指只要法律没有明确禁止担保的财产,都可以作为担保财产。《魁北克民法典》第2660条规定,除了家用、生活必需品等不得作为担保财产外,其他具有交换价值的财产均可进入担保领域,这对鼓励担保发挥了重要作用。《魁北克民法典》规定家用、生活必需品不能抵押,主要是为了保障人们的基本的民生。除此之外,其他的财产都可以担保,这样的一种负面清单模式极大扩张了担保的范围。如果是采用正面清单,就是说只有法律允许担保的财产,才能在上面设立担保,但是现代社会财产的范围和形态不断扩张和涌现,法律是难以对此进行穷尽式列举的,如果没有列举的就不能担保,这无疑会阻碍担保交易的新发展,特别是新型财产的担保功能的发挥。所以说负面清单的模式可能更能满足交易实践的需要和发展。下面我们要谈到担保财产的扩张,这里我想重点讨论两种担保的方式,体现了担保物权的发展。所谓未来财产就是说现在还没有取得,但是依据合同法律规定或者交易的通常情况是将来可以获得的财产,例如应收账款就是典型的未来财产。未来财产的实现虽然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但还是具有相当大的可能性来获取的。比如说1000万的应收账款,虽然最终能否获得这么多债权会受制于很多因素,例如新冠疫情就会导致债务人的营收显著减少,显著减少意味着当事人不是必然会取得营利收入,但该债权的实现仍具有相当大的可能性,如果债权人自始没有任何获得债权的可能性,此财产本身也就不具有任何财产价值,此时我们不应将其再认定为未来财产。未来财产担保,很大程度上就涉及一个对未来财产如何作价评估的问题。当然评估作价本身应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应通过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来认定。这里面债权人怎么看待未来财产的价值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有的未来财产可能评估作价很低,但债权人主观上可能认为其价值很高,反之有的是评估作价很高,但债权人主观认为其价值很低。这就凸显了未来财产担保交易里面存在的风险,而且有的时候,风险还是相当高的。但是允许未来财产担保,确实是现在发展的一个趋势。这就又回到我们前面讲的,现在法律总的趋势还是要鼓励担保,要扩张担保财产的范围。有许多财产,可能将来蕴含着巨大的价值,而我们普通人和一般债权人难以意识到,但是特定的债权人可能愿意承担这种风险,而且也愿意接受这种财产担保,那么法律就不应予以禁止。基于风险自担、意思自治,既然特定债权人愿意承担该交易风险,法律就没有必要对此严格禁止。这也是为什么现在越来越多的未来财产开始进入担保的领域。为适应此种发展需要,《民法典》也因此作出了如下调整。针对未来财产担保,我想提醒大家注意《民法典》中两处重要的变化:第一处是对将来应收账款质押的规定。《民法典》第440条新增规定“将有的应收账款”也可以出质。虽然只是几个字的变化,但却是一个重大的制度变化,这也是经过反复的斟酌讨论的。很多人忧虑,“将来的应收账款质押”写入《民法典》,会不会导致将来出现很多虚假质押。特别是有些银行的同志表示,商业银行目前的风险防控机制还不太健全、不太完善,将来的应收账款质押可能会带来巨大的金融风险,因而对此表示忧虑。但最后《民法典》还是增加了条款,这个理由也是我刚才已经谈到的,我们还是把商业银行看作理性的商人,相信它们能够合理地作价评估,能够采取各种措施来防范风险。允许将来的应收账款质押,有利于鼓励担保,有利于发挥物的价值。这是一个很重大的变化。在此我还想回应一下将来应收账款是不是必须要有合同为基础这个问题。我个人理解,应收账款质押既存在以合同为基础的情形,也有不以合同为基础的情形。以高速公路收费权质押为例,在其设立的的时候,是不存在产生债权收益的基础合同的,因为车辆尚未通行,何来通行费收费的合同呢?所以不能理解说,未来应收账款质押在设立时一定要存在基础合同关系。当然如果有基础合同关系的,此时的应收账款质权更为牢靠,也表明将来获得该应受账款的可靠性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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