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蕾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陈巍:论统一的过错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二)

发布者:高蕾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9日|分类:法律顾问 |224人看过

三、过错证明责任统一归于侵权人的正当性


过错与抗辩事由证明责任分配应当统一,在“规范说”的理论框架之内,适宜把“无过错”和“抗辩事由”皆定位于权利妨碍要件。侵权人否认侵权责任成立的,要对是否存在过错,也即是否存在抗辩事由承担证明责任。以下集中论证一般侵权责任适用此规则的正当性。


(一)证明负担的平等分配


侵权人承担无过错的证明责任,最大的质疑在于是否对被告施加过重的负担,导致双方利益失衡,损害社会长远利益。“要求被告承担证明责任并没有什么不公正的,因为他离事件并不比原告更远,他掌握的证据不亚于原告,再者,当事人角色的分配也常常是建立在巧合的基础之上。”被告仅承担过错这一个要件的证明责任,而其他三项权利形成要件的证明责任还是归于原告。


(二)“事实分类说”的支持


在“法律要件说”和“事实分类说”两大流派中,“事实分类说”印证了被告承担无过错证明责任的合理性,表明被告承担无过错的证明责任并非不可接受。


(三)符合生活经验与司法实践


司法实践中的一般侵权案件,法院通常对于被告过错的认定非常简单,往往仅凭侵权行为的存在就径行认定侵权人有过错,相当于法官以侵权行为作为间接事实直接推导出侵权人有过错这一主要事实。


司法实践中原告承担过错证明责任之所以没太大争议,主要是因为大量侵权案件比较容易认定过错,此时谁承担证明责任并无太大意义。既然如此,过错证明责任统一归属被告这一看似颠覆的规则,并不会引发司法实践的多大波澜,毕竟大多数案件无需援引此规则判案。过错存在激烈争议且证明困难的疑难案件,才是真正检验过错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正当性的试金石。在疑难案件中会适用过错推定、大致推定、表见证明等诸多规则,无一例外都是加重被告的证明负担。


(四)英美法系过错证明责任分配的比较


由主张权利的人承担侵权人过错的说服责任,是英美法系侵权法的一般原则,原告就过错以及被告提出的抗辩事由一并承担说服责任。但英美法系更多采纳了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的实用主义立场,即便由原告就过错及抗辩事由一揽子承担证明责任,也不会造成明显的利益失衡。


四、过错与法定义务之违反


(一)法定义务违反与过错的一体两面


《侵权责任法》与《民法典》中对某些特殊侵权责任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定义务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类侵权责任中,过错与法定义务违反构成一体两面,“已尽到法定义务”发挥着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相似的法律效果,即拟制为“无过错”;而“未尽到法定义务”则推定为“有过错”,只是此种推定为可以推翻的法律推定,并非拟制。


(二)法定义务违反证明责任分配通说及缺陷


通说认为,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此类侵权责任中侵权人的过错与违反法定义务一并视为权利成立要件由原告承担“被告未尽法定义务”的证明责任,似乎不存在证明责任分配悖论。但是,违反法定义务侵权纠纷中,抗辩事由的主张和证明确有必要,且由侵权人承担证明责任,那么上文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悖论也就可能出现。如将过错、法定义务违反以及抗辩事由统一归于被告承担证明责任就能避免冲突。


(三)侵权人承担已尽法定义务证明责任的合理性


对于承担法定义务的机构或个人而言,熟悉理解其法定义务、切实履行该义务并且留存好履行义务的证据材料备查备验,皆在义务人的可控范围之内,并非强人所难,在强调权责一致的现代法治社会更是应有之义。相反,让受害人举证证明侵权人哪些地方做得不对,哪些地方不符合规定,特别是针对专业性较高、经济实力较强、管理体系较为复杂的机构和个人,难度极大,有失公平。

 

五、严格责任中的抗辩事由及证明责任

侵权法上并不存在完全意义上的无过错责任,即便是最严苛的无过错责任,也存在适用特定抗辩事由而免责或减责的空间。严格责任不是完全不需要认定过错,而是可以理解为一种有限制的过错责任。既然过错及抗辩事由的证明对于适用严格责任至关重要,严格责任诉讼统一由被告就法律规定的可以免责或减责的抗辩事由承担证明责任,显然更为公平妥当。这也与我国侵权法以及其他法律条文中经常出现的“被告应当证明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事由”规则一致。 


六、结语

所有类型侵权责任皆可适用“被告承担过错以及抗辩事由证明责任”的统一规则,过错推定不是例外而是原则。个案中,诉讼双方皆可根据案件情况和自身立场尽情主张、否认、反驳并积极举证,待诉讼即将终结,若过错真伪已明,法院根据实体规则裁判即可;若过错依然真伪不明,则由被告承担不利后果。对司法实践而言此种规则简单明了,可操作性强。过错与抗辩事由证明责任的一体化,将使侵权责任法的诸多学理争议迎刃而解,实现侵权责任法基础理论的协调统一。


文章来源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