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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大兴: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再造(一)

发布者:高蕾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9日|分类:公司法 |264人看过



一、董事会职权的制度形象:立法者预设的“夹层代理”结构


在现行公司法的制度结构中,董事会被定义为日常经营决策和执行机关。董事会既需对公司经营中所涉日常事务进行决策,还需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而决议执行又暗含监督。易言之,董事会被定性为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机构,同时又是公司日常事务的决策机构,其决策由经理层负责执行。故在股东会和经理层之间,董事会成为一种“夹层机构”——具有决策者和执行者双重身份。


事实上,从股东会、董事会与经理层的职权设计中,可清晰地发现一种三位一体、层层负责、夹层监督、类似于“俄罗斯套娃”一样的明示或隐示的代理构造。这种代理构造既源于对上一层次权利行使者的尊重,亦源于对下一层次行权者的不信任。其在增加监督环节的同时,无疑也降低了经营效率。具体可见下图,公司通过此种层层代理进行交易活动,而各代理环节在组织法与交易法的规范结构中又存在轻重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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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厘定其所规制的代理环节,以划定组织法与交易法对代理问题的管理空间。公司法作为组织法,其主要任务是进行组织内部管理权的配置。但经理和部门经理及部门经理与普通员工之间的代理,亦属组织法内部的代理,目前无论是组织法还是交易法对此都不太关注,形成了组织法内部的“代理规制空隙”。公司法通过内部代理的权利分配,旨在实现内部决策的效率,确保交易的内部安全。但任何内部交易安全保障措施,均需通过外部交易安全机制得以落实。故公司法在关注第一、第二环节之间代理权配置的同时,仍有必要关注第三、第四环节的代理行为,以及第一、第二环节中直接对外发生的代理行为。因此,公司法应是“整体规制代理关系的法律”。


、董事会职权的现实结构:是董事,还是经理在决策?


(一)谁在公司决策


在公司运营实践中普遍存在“双重权利下沉”现象:股东会的职权常以授权方式下沉到董事会,而董事会的职权也常以授权方式下沉到经理层。此种层层授权的现象可能表明,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部分法定职权安排不当——决策权过于上移到股东会、董事会,导致公司决策效率比较低下。


而由于实务中的决策环节较法定决策环节复杂,尤其是国企董事会,授权现象较为混乱,这导致授权情形下如何承担责任成为严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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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授权行为完全可用代理规则解释,被授权者作为代理人,其行为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担,故授权并不授出责任。但履行授权职责的代理人在其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同样应承担作为代理人的责任,因其行为不当而产生对公司的损害时,直接行为人似难以全部免除责任。


此外,实践表明,董事会决策时很少出现否决票。对外部董事而言,其掌握的经营信息有限而董事会决议事项众多,且其在会上并无充分时间斟酌讨论,故其往往不太敢否决。对内部董事而言,部分董事会成员本身便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甚至部门或下属子公司负责人。由此,在董事会决策前其往往已在不同层级多次参与相关事项的决策,这使得董事会的决策趋于形式化。一旦董事会决策形式化,真正对决策起决定作用的主体便可能是前面环节的经理层甚至部门负责人。但这些人在公司法上的代理人地位并未被充分尊重,故公司法内部存在一种体系性缺陷——我们假设是董事会/董事在决策,但其实是董事会以下的经理层在真正决策,即“经理人中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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