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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俊:债务加入的类型与结构(二)

发布者:高蕾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8日|分类:债权债务 |244人看过


(三)第三人和债务人的债务加入的理论基础:第三人利益合同



第552条规定第三人和债务人可以不需要债权人同意达成债务承担协议,使债权人直接获得向第三人的请求权,其理论基础在于第三人利益合同。

与一般第三人利益合同相比,这种债务加入的特殊性在于承担人(立约人)同时受到了补偿关系(承担关系)和对价关系(原债关系)的拘束,这导致它在抗辩权主张上和第三人利益合同存在着差别。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债务人可以向受益第三人提起补偿关系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但是债务承担中,承担人不能以债务人不履行承担关系中的对待给付为由对抗债权人,其只能行使法定解除权,在承担关系解除后对债权人提起抗辩。

债权人同意的效力等同于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表示享受其利益之意思”,债权因此得以确定,不得再变更第三人利益合同或进行撤销。第552条没有规定债权人拒绝的效果。基于利益第三人合同的原理,在债权人拒绝接受权利的时候,第三人利益合同无效。与此近似,债权人拒绝也会导致债务承担合同不生效。但此时应注意保护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合意的效力,债务人仍然可以要求第三人在经济内容上继续替代债务人履行,只不过第三人和债权人之间不存在债的关系,即无效法律行为的转化。




三、

第三人与债权人的债务承担




(一)第三人单方的债务承担




第552条规定的第二种债务加入的类型是单方允诺的债务承担。但这种债务加入方式与单方允诺的一般原理存在差别。如果简单地认为属于单方允诺,则意味着第三人只要向债权人发出愿意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就即时产生出债务承担的效果,第三人不能主张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这必然加重了其负担。




应认为单方的债务承担并没有改变债务承担合意的一般原理,它在本质上只是在交易实践中基于意思表示解释进行的简化。第三人单方允诺的效力,需要结合第三人和债权人的债务承担合意进行观察。如果第三人向债务人进行单方允诺,或者第三人没有表现出债务承担意图,并不能产生出债务承担的效果。欠条和承诺书还需要结合具体的交易场景进行意思表示解释。




(二)第三人和债权人的债务加入合意




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第552条的射程自然也应该包括第三人和债权人的债务加入合意。在我国的实践中这一类型的债务加入存在较大的适用空间,常见的情形是债务对于第三人有利益关系,第三人直接为之承担债务,典型的如公司对外负有债务,公司代表人以自然人的身份为公司承担债务。




这种债务承担的方式近似于保证,但两者在债务属性、债务存续期间、抗辩事由援引及债务移转等具体法律效果上都存在差异。此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最重要的判断因素,但问题的难点在于约定不明的情况,此时需要结合制度本旨和交易习惯进行考察,而不是设定一个过于简单的标准。




(三)债务人的异议权




第552条规定了债权人的异议权,但没有规定原债务人的异议权。第三人和债权人的债务承担,根据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是否存在委托和指示关系,可以区分为三方合意达成和第三人自愿介入两种情况。后者中原债务人的自决能力是一个需要分析的问题。




应认为,我国的债务加入规则不需要给予债务人以异议权。首先,债务人不会因连带之债的效力而受损。各连带债务人的债务是独立的,对各债务人生效的事项只具有相对效力,只有在共同目的因某一债务人的事项已经实现时才具有绝对效力,因此债务人不会因连带之债而受损。其次,不会对债务人产生不利益。在非金钱债务中,除了对待给付,债务人可能对履行有其他的利益期待。但是此类债务本身就不具有可转让性,且合同内容外的其他利益期待仅属动机。最后,债务加入不同于免责债务承担。免责的承担合意使得债务人退出原债关系,其后果与债务免除近似,故应类推第575条的规定,给予债务人以异议权。但在债务加入中,债务人的状态没有改变,即便第三人进行了清偿消灭原债,债务人依然对第三人负有同样的债务。




四、

结语




民法典第552条对于债务加入的类型化设计符合制度演进的规律和我国的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有效弥补了现行法中的债务承担制度的不足,但在规则适用中仍然存在有待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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