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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俊:债务加入的类型与结构(一)

发布者:高蕾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8日|分类:公司法 |274人看过


民法典第552条与债务加入的确立


(一)债务加入的请求权基础探寻


根据原债务人是否脱离债务关系,债务承担可分为免责债务承担和并存债务承担两种类型。合同法第84条没有明确区分免责和并存的债务承担,过去法院从债务加入案例的实践需要出发,将此规定扩张解释——“全部”应解释为免责债务承担,“部分”则表征并存债务承担。但是判决和地方法院的指导意见无论在权威性还是科学性上都不足以填补合同法的不足。民法典第552条体系化地增设了债务加入制度,使得与合同法第84条内容相同的民法典第551条得以回归免责债务承担制度。


(二)民法典第552条与债务加入的确立


虽然民法典没有明确使用“免责”和“并存”这样的术语,但第552条的性质显然属于并存债务承担。第一,“债务加入”的术语使用。该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从语义上看,“加入”意味着原债务人没有从原债中解脱,第三人成为债务关系中新的一员。第二,构成要件上无需债权人同意。该条规定“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确表示拒绝”,对债权人来说,只是增加了一个新的债务人,不会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实现。第三,连带之债的效力。该条规定第三人“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从原理上看,债务加入的效力与连带之债是一致的,在此基础上,该条的规定进一步满足了连带之债的形式要求,能够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三)第552条在债务加入建构上的贡献与不足


相较于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加入在现代社会的交易实践中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我国民法典第552条专门规定债务加入规则与比较法的趋势以及我国的司法实践是一致的。但其在规范上仍存有不明确之处。免责债务承担合同的生效需要“债权人同意”这一要素,但是债权人同意并不一定产生免责债务承担,能够产生出免责债务承担效力的前提是:当事人在合意中明确约定债务人可以摆脱原债关系。反之,如果没有债务人退出的明确约定,即便存在债权人同意,也只能产生出债务加入的效果。因此,在第551条和第552条之间存在一个推定的规则:对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没有明确约定脱离原债的情形,应视为债务加入。


二、

第三人和债务人的债务加入


(一)债务加入的类型区分


债的承担涉及债权人、债务人和承担人的三方关系,从逻辑上也对应着三种承担方式:(1)承担人、债务人、债权人三方的债务承担合同;(2)承担人和债权人的债务承担合同;(3)承担人与债务人的债务承担合同。


从表面上看,第552条只规定了两种债务加入的方式:第一种是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承担(“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第二种是第三人单方的债务承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


民法典并未规定三方的债务加入。首先,三方债务承担协议在现代发展中的意义逐渐缩小,其作用体现在指示交付方面。其次,第552条规定了最为特殊的第三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务承担协议,此时债务加入合意不需要债权人的同意,因此有必要专门予以规定。第三,第三人单方的债务承担与第三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债务承担两种类型在原理上是一样的,因此不需要分开进行规定。因此,第552条规定的两种债务承担类型足以涵盖交易实践的需求。


(二)第三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加入


关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债务加入,从合意结构上看,其特点是无需债权人参与;从交易实践上看,原债务人与承担人之间往往还存在着范围更大的基本行为,如买卖合同,此时债务承担合同只是买卖合同的附约,作为价金结算的方式。


此种债务加入方式使得承担人负有按照原债的内容进行清偿的义务,与第三人清偿存在相似之处。在实践中两者界限易生混淆,其差异在于:在第三人清偿中,清偿人按照债务人的指示履行债务,债权人对清偿人没有请求权,所以也称为“履行承担”,清偿人和债务人之间不需要缔结合同。而债务承担使得原债权人获得对承担人的请求权,债务承担必须得到承担人的同意。但是,两者并非截然分开,在一定的情况下会随着当事人的意志发生变化与交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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