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类平台的功能是提供虚拟交易场所及交易规则。劳务供需双方分别在平台上注册,相当于进入交易场所。劳务需求者发布工作任务、期限和报价,劳务提供者选取工作任务,完成“要约—承诺”的交易过程,平台不参与定价和缔约,但在交易成功后收取一定的费用,具有代表性的平台如Amazon’s Mechanical Turk(AMT)等。该平台上的劳务类型通常是仅需基本计算和语言能力的小额工作(microwork),如选取图片、修改文章、段落翻译、调查问卷等。在劳务供需双方交易成功后,劳务需求方应向AMT平台缴纳其支付劳务对价的20%作为平台使用费(MTurk Fee),最少为0.01美元。平台处于中立地位,劳务提供者亦不将平台视为劳务交易合同相对方。在“Crowd Flower案”中,Crowd Flower是数据分析公司,其将工作任务进行拆分,并在平台上作为劳务需求者(Requesters)发包给多位劳务提供者(Turkers)。劳务提供者起诉Crowd Flower公司,要求其承担雇主义务,但并未将AMT平台作为雇主或连带雇主(此类平台交易的结构如图2所示)。此类平台提供的不是虚拟交易场所,而是基于互联网创设远程交易路径(access)并制定交易规则,统一集成在终端APP中。劳务供需双方注册并使用该APP的行为包含承认平台交易规则和使用网络交易路径两方面的内容。与自治型平台不同的是,组织型平台的交易路径并不联通劳务供需双方,而是使二者分别与平台链接。劳务供需双方分别与平台进行缔约,两者间无直接的缔约行为。平台通过劳务定价、接收劳务要约、配置劳动力的方式组织整个交易链条,形成了“劳务需求者—平台”和“平台—劳务提供者”两个合同关系。劳务需求者作为客户通过APP向平台发出劳务要约,该要约是平台定价及服务规则与具体劳务需求的计算结果,平台基于技术设定予以快速承诺,成立劳务需求合同。为了履行该劳务需求合同,平台以一定的方式组织和配置劳动力。可见,平台的作用是劳务交易组织者,或言其在本质上已不是具有承载性的平台,而是交易渠道。目前,对于“何为平台用工的最优合同形式”并无一个标准答案,在不断的尝试中平台探索形成了不同的合同组合。试举例分析,在一起案件中,某大型网络配送平台说明了其三种劳务提供方式:一是“自营骑手”,即平台与劳务提供者订立劳动合同;二是代理商骑手,由平台代理商与劳务提供者订立劳动合同;三是APP众包骑手,由自然人下载平台APP并注册,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接单进行配送。此三种方式分别可界定为组织型平台A、B、C三种形态,能基本涵盖现有组织型平台的运营模式。平台在不同运营模式下配置劳动力的能力、成本、风险均不相同,各有利弊。1.组织型平台A。在A模式下,平台直接雇佣劳务提供者,二者订立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除了平台通过APP发布指令的形式变化外,与常规劳动关系无异,通常被称为“重资产模式”(该类平台的合同关系如图3所示)。2.组织型平台B。B模式是A模式的衍生品。由于“重资产模式”的运营成本较高,平台将其特定区域的工作量整体外包给代理商,由代理商组织劳动力完成工作任务。代理商为确保运力与劳务提供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提供者作为代理商雇佣的劳动者,接受指挥管理。平台与劳务提供者之间无直接合同关系,此为“轻资产模式”(该类平台合同关系如图4所示)。3.组织型平台C。C模式是真正共享经济意义上的互联网平台用工,即劳务提供者在平台APP上注册并接单,可自主决定是否提供劳务、何时以及何地提供劳务,享有完全不同于劳动法上劳动者的自主权。以网约车为例,司机以此种方式提供劳务的程序一般包括:第一个阶段是注册,司机提供姓名、身份证号、驾照等相关信息,平台审核信息并通过视频告知软件操作、服务流程等即可完成注册;第二个阶段是司机打开软件,平台派单,司机确认接单并完成工作任务。虽然在操作上存在派单、抢单等差别,但此流程可反映出共享经济意义上的劳动参与方式,体现出对闲置劳动力的开发与整合,其中部分劳务提供者已演进为零工就业形态,代驾、外卖配送等其他主要网络劳务亦是如此(该类平台合同关系如图5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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