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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猛:法院纪要如何影响审判(二)

发布者:高蕾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4日|分类:刑事辩护 |270人看过

三、纪要为何不可被司法解释替代


所谓纪要为何长期存在的疑问,是针对司法解释而言的:既然司法解释的制定已经规范化、常态化,为何还需要有关审判工作特别是针对个案裁判规定的纪要?毕竟不论司法解释还是纪要都具有统一裁判尺度或思路的功能,同质性很高。在给出理由之前,可以先检视各级人民法院裁判援引纪要的情况。就数量而言,纪要被援引的总数量远不及司法解释,但也不少。例如,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就有2 570份裁判文书援引了《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这里再以2018年3月4日印发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破产纪要”)为例来集中分析。笔者通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在2018年和2019年两年间共有203份裁判文书援引该破产纪要。在对这203份裁判文书逐一甄别后,有98份裁判文书是由当事人或已审法院单独援引破产纪要;有105份裁判文书是由当审法院援引破产纪要。在105份由当审法院援引的裁判文书中,将破产纪要作为裁判说理援引的有96份,将破产纪要作为裁判依据援引的有9份。在将破产纪要作为裁判说理援引的96份裁判文书中,其表述的具体措辞也各有不同。

在裁判文书的裁判说理部分,大部分情况是援引破产纪要的具体条文,并且称为“根据”“依照”“参照”或“结合”某某条。例如,编号(2019)黔民他1号裁判文书中的表述方式是“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3条的规定”;编号(2019)黔民他2号裁判文书中的表述方式是“依照《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3条”;编号(2017)粤民终2620号裁判文书中的表述方式是“参照《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九条”;编号(2019)冀0825民初2603号裁判文书中的表述方式是“结合……《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27条”。这种“根据”“依照”“参照”或“结合”的表述,已经疑似或近乎于是作为裁判依据了,也因此,有的裁判文书没有明确列举具体条文,只说根据或符合精神。例如,编号(2019)黑民终443号裁判文书中的表述方式是“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精神”;编号(2018)川03破1号之五裁判文书中的表述方式是“符合……《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精神”。还有的裁判文书则避免使用上述措辞,而只是叙述破产纪要某某条“明确”“明确规定”或“明确指出”。例如,编号(2018)川破终11号裁判文书中的表述方式是《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4条明确规定”;编号(2019)湘民终241号裁判文书中的表述方式是“《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1条明确”。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禁止将纪要作为裁判依据,但纪要仍出现在一些裁判文书的裁判依据部分。其具体措辞有两种:1)将纪要与法律、司法解释条文并列都表述为“依照”。例如,编号(2019)粤13破申22号裁判文书中的表述方式是“依照《……企业破产法》第……条……《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先表述“依照”法律、司法解释条文,随后“参照”会议纪要条文。例如,编号(2018)浙08破6号裁判文书中的表述方式是“依照《……企业破产法》第……款,参照《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相比之下,后一种措辞比前一种措辞要严谨。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纪要能否作为裁判依据,也有当事人对此提出上诉。在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8)鲁1102破4,5,6,7号、(2019)鲁1102破1号民事裁定中,法院在裁判说理部分,援引了破产纪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2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5条……复议申请人认为,该纪要不属于司法解释的四种类型之一,不具备司法效力,法院裁定受理合并重整申请缺乏法律依据”。二审法院即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鲁11破监4号民事裁定书中,明确指出:“关于《会议纪要》是否可作为本案裁判依据问题。为更好规范实践中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行为,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设立破产审判庭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代表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人民法院破产审判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研究,并最终达成共识形成《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第六部分首次就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问题作出规定,在《破产法》《公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对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程序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形下,该会议纪要应对破产审判实践具有指导、规范意义,东港区法院依据《会议纪要》以及《破产法》‘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作出裁判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这就是说,尽管初审法院是在裁判说理部分援引了破产纪要,但二审法院认可了破产纪要作为裁判依据的属性。在笔者看来,这一援引的确在实质上构成裁判依据。因为判断纪要是否是裁判依据的标准,并非看其是出现在裁判文书的裁判说理部分还是裁判依据部分。表述在什么位置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去判断法官在审理过程中是否运用了该纪要进行裁判。简言之,纪要作为裁判依据虽然没有合法性,但各地法院实际上是或明或暗的将其作为裁判依据加以援引。因此,就统一裁判尺度而言,纪要与司法解释在功能上并没有本质区别。

那么,究竟如何理解纪要与司法解释的关系?通常看法是让司法解释替代纪要,从而彻底解决裁判依据的合法性。具体来说,就是将包括纪要在内的规范化程度不高的司法文件转化成为司法解释,从而完全替代纪要。不过从数据库检索结果来看,在最高人民法院的60份纪要中,1997年实行司法解释规范化改革以后制发的纪要就有42份,甚至比改革之前还要多。当然有人或许会批评纪要的公开规模有限,这一事证说服力不强。但更具说服力的情况变化是,最近二十多年以来,不仅司法解释的数量在大幅增加,纪要的数量也在大量增加。这至少在经验层面上可以说明纪要与司法解释并非替代性关系。在现有体制下,纪要仍有独立发挥作用的必要性。这种必要性主要体现在如下几点:

第一,纪要能更快回应社会现实提出的问题。纪要是用来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而通过开会商议解决当下紧迫问题是中国国家治理包括司法治理的基本工作机制。纪要所总结归纳的解决问题指南,不仅具有针对性,而且比司法解释反应速度更快,成本更低、更新速度更快。对于新旧纪要的关系,一般的处理原则是在新纪要出台后,旧纪要原则上不再适用。

纪要比司法解释更能快速回应当前的政治经济时势,更有针对性地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当时的路线方针政策,这有助于推动形成统一的裁判思路。例如,《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在引言部分就指出:“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研究当前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着力提升民商事审判工作能力和水平,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也主要是为支持国家金融体制改革,确保不良资产处置工作顺利进行,解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中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则是为了应对2008年的金融危机问题。

第二,纪要综合性强,既规定宏观工作原则和管理流程,也规定审理案件的具体指导意见。以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为例,该纪要共分为九个部分。其中不仅规定了破产审判的总体要求、破产审判的专业化建设、破产信息化建设等涉及审判管理事务的内容。还详细规定了管理人制度、破产重整程序、破产清算程序、关联企业破产、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问题、跨境破产等审理案件的具体指导意见。相比之下,司法解释的制定程序更为严格,制定周期更长,制定成本更高,条款的精细程度即规范化要求更高。而且,司法解释主要是根据法律制定和根据有关立法精神制定,其表现形式是具体条文。因此,司法解释一般也不会规定某类案件审判的工作原则和管理流程等事项。

第三,纪要还具有补强司法解释统一裁判尺度的功能。特别是在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会直接参考纪要的规定,但又不会明显违反现有的司法解释。而且,纪要中规定的审判案件的指导意见,在审判实践中经过反复适用以后,最终很有可能演化成为司法解释的具体条款。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为例,纪要有13条具体规定。这些规定虽然并非以“第某条”的形式标出,但却是用阿拉伯数字标出顺序。每一项规定的内容规范化和专业化程度很高,只是还需要在审判实践中反复适用,具有统一裁判的功能。这距离正式的司法解释条文,实际上只有名称上的一步之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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