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构成交通肇事罪——郭健、冯成全交通肇事案
案例要旨:在交通肇事犯罪中,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或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指使人与肇事人是混合罪过形式的犯罪,共同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号:(2006)武刑初字第134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南平市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2.机动车辆的承包经营人,明知他人未成年无驾驶执照,仍雇佣其驾驶无牌拼装车,造成特大交通事故的,构成交通肇事罪——李勇交通肇事案
案例要旨:机动车辆的承包经营人,明知他人未成年无驾驶执照,仍然雇佣其驾驶安全性能不良的无牌拼装车,造成他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特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号:(2011)泉刑终字第699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负监管义务的车辆承包人安排、放任驾驶人超载驾驶致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孙先军等交通肇事案
案例要旨:虽然车辆承包人没有明显指使、强令驾驶人违章超载和驾驶,但车辆超载承包人是明知的,且在其默认和许可之下车辆得以上路,对于车辆超载承包人负有直接责任,承包人对该车营运中负有监管的权利和义务,然而其不但不尽监管义务,反而安排、放任、纵容驾驶人驾驶超载车辆,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号:(2007)临中刑终字第48号
4.车主指使他人违章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温某交通肇事案
案例要旨:车主所有的车辆已注销且安全设施不全,在车辆存在隐患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在道路上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撞死行人后逃逸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5.明知驾驶员无机动车驾驶证而指使其驾驶无牌号铲车在道路上行使,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赵某、金某交通肇事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明知驾驶员无机动车驾驶证而指使其驾驶无牌号铲车在道路上行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故意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1.从主体身份来看,必须是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这里的“单位”是指社会上的一切单位,不限于交通运输部门。“主管人员”是指能对汽车司机发号施令的单位领导人员,包括直接领导汽车司机的班长、组长。
2.在客观上必须具有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的行为。所谓“指使”,就是教唆、出主意叫别人去做;所谓“强令”,就是强迫命令,即利用自己的职权和地位,强要别人做不愿意做的事情。指使和强令可以是直接的、面对面的,也可以通过一定的行为表现出来。如在合江沉船案中,单位主管人员梁某任用不合格和无资格人员、擅自改建船舶结构、不服从主管部门管理等等,实质上就是在指使具体操作人员违章驾驶,这种指使不一定通过具体的言辞表达,而主要是通过他的一系列行为表现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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