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涉及的不是或不只是对以往法律知识的复述、传承、积累和整合(这还有可能通过个人或集体的努力来追求和获得),也不仅是法律知识的发现和创造,甚至涉及众多非知识的因素,如种种政治、经济、社会力量对法律及相关领域的重新划分、组合、勾连或剥离,可能因某个或某些难以预期的变量的风云际会而意外发生。
这类例子在我们身边已经不时出现。如微信,短短几年间,文字留言、语音留言、视频聊天、图片分享、微信支付以及公众号,不仅完全改变了人们之间的沟通方式甚至生活方式,在相当程度上也改造了传统的电信行业,它化解或弱化了原先的某些法律问题,典型如“话费”问题,也提出了一系列新的具体的法律问题,如个人隐私问题、自媒体问题、微信证据问题。
对新问题的法律应对可能借助于先前的法学体系,借助于对现有法学知识的演绎,但并非出自现有的法学体系或法学知识,这些应对总体上会更多地来自对经验世界的因果判断和利害考量。
如果人工智能进一步发展,笔者甚至不得不怀疑,法学人还能否比人工智能更成功地打造有中国特色同时有普遍意义的法学学科体系?!
如果说“阿尔法狗”的出现根本改变了人类对围棋的理解格局,那么,就没有理由排除在相当程度上改变法学话语体系的“贝塔猫”的出现。而高度发达的人工智能产生出来的法学理论体系和话语,会同时具有中国特色和普遍意义吗?这两个词会不会是一个二律背反?
沿着这条思路深入思考的最后结果,非但不会强化法律学人的学术行动力,从逻辑上看,很吊诡的,这种思考更可能弱化甚至湮灭法学人的学术追求和创造冲动。
未必如此。至少有两个人性因素,令人类不大可能在人工智能或大数据等科学技术进步面前完全放弃智识的追求。首先,尽管人工智能大数据展示了巨大潜能,我们还是不敢肯定科学技术就不会出错,足以保证“从此过着幸福的日子”。因此,有重大缺陷或不足的人类智识追求,至少有时会是人类的紧急出口之一。我们有责任注意保留这个紧急通道不被堵塞。
其次,即便“阿尔法狗”改变了人类对围棋的理解,令围棋国手的智识成为笑话,它还是不能消除人类个体在下围棋过程中——只要不作弊——获得的快乐,仍会有人坚持下围棋。
同样,即便人工智能发展出了更有解说力和实践效果的法学话语与法学体系,也不必然要求或规定法律学人就应当或必须从此放弃智识追求;甚至都不是为了什么高大上的“坚守”或“信仰”,就因为“不为无益之事,何以遣有涯之生”!
因此,对于认真、务实且有所追求的中国学人来说,打造中国特色同时具有普遍意义的学科体系这个说法,或许就如同张载当年说的“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一样,只因为这是某些学人内心深处自发的一种使命感,一种志存高远的追求,即便它无法实现,即便它无力操作。学人只能在其所承继的学术传统中务实地研究那些实在的问题,尽可能做能做的事,而不是做想做的事。
至少这也会是个提醒,要求中国人文社科学人更多自省和自觉,坚持中国本位,关心中国问题,对问题的所有相关语境条件始终保持敏感,具体地理解和总结中国的经验。
但要做到这一点,其实不可能只关注中国;相反,它一定要求有足够开阔的国际视野,包括社会的、历史的和文明的。没有比较就没有鉴别,当代中国的独特性一定是在国际比较、在历史比较、在不同社会和不同文明的比较中呈现出来。就此而言,中国问题在理解、认知和表达上不会是自身独立而心无旁及的。
基于中国经验的解说必须具有一般意义,即在不同文化的学人之间,在不同学科之间,是可以经验感受和理性理解的。这就要求并规定了这种解说总体上应当是经验导向和因果导向的,论说方式应当或终将走向社会科学,走向多学科的交叉研究。它一定要讲道理,这是打造有普遍意义的学科体系的一个关键。
但在微观的层面,这一追求只能依赖学人各自的自主选择。我们必须清楚,没有人能对其努力的结果给予承诺和保证,既然有所选择和坚持,就必须准备求仁得仁,无怨无悔;如此,就一定会有所发现、突破或贡献。
在很大程度上,我们只能像鲁迅先生笔下的过客那样:“我不知道到哪里去。从我还能记得的时候起,我就在这么走,要走到一个地方去,这地方就在前面。”甚至,很难说这是一种选择,而不是“认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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