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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斯、于海砚:司法审判中的合同僵局破解之道(一)

发布者:高蕾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3日|分类:合同纠纷 |537人看过



一、何为合同僵局


(一)合同僵局的概念


一般认为,合同僵局是由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主客观情况的变化,导致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双方僵持不下形成内耗,对双方均不利的情形。实践中合同僵局不仅出现在长期合同中,中、短期合同中的合同僵局也同样存在。


(二)合同僵局的实例


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合同僵局的情形,在司法审判中也很常见,如G省H市法院曾审理一宗纠纷,集中体现了合同僵局的具体情形:甲、乙公司签订《某写字楼和公寓项目合作协议》,约定以“优势互补、互惠共赢”为原则,以委托贷款、包销服务、股权转让的方式合作。甲向乙提供委托贷款后,通过变更乙公司51%的股权登记、抵押乙公司名下物业以及支配乙公司公章、证照等方式对乙形成实际控制。后包销效果不理想,乙公司难以清偿委托贷款,转而欲向银行融资还款时无法提供股东担保。甲拒绝提供股东担保,亦拒绝乙回购股权,导致乙无资金来源还款。至此,合同陷入僵局,乙公司经营瘫痪,物业销售停滞,纠纷遂起。


(三)合同僵局的法律特征


合同僵局的形成通常具备以下法律特征:一是合同已成立并处于履行之中;二是出现难以继续履行的客观情况,通常体现为双方当事人相互牵制、互不退让;三是继续履行将对一方极其不利并可能产生社会资源的浪费;四是合同履行艰难,合同一方要求解约而另一方坚持继续履行,通常当事人会寻求司法救济;五是申请解约的人通常为违约方。


(四)合同僵局与情势变更


实践中,无法适用情势变更来对合同僵局作出调整。从产生原因看,情势变更要求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合同僵局由一方的违约行为引起;从表现形式看,情势变更表现为不可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而合同僵局经常由商业风险导致;从合同履行可能性看,情势变更下合同履行不能,而合同僵局只是合同履行艰难,成本巨大;从适用程序看,情势变更有重新协商的前置程序,合同僵局下无此要求,且双方通常难以理性协商;从法律效果看,情势变更适用无违约责任产生,合同僵局下的违约方仍需承担违约责任。


为何要打破合同僵局

(一)矫正利益失衡状态


当事人权益失衡是合同僵局的重要表象。破解合同僵局,矫正利益失衡状态是公平原则的体现。公平原则体现在合同法上为合同正义原则,强调双务合同中对待给付的对等性和风险的合理分配,对违约方也应惩罚有度。


(二)促进诚信协作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反映了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要求。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协作、协力,实现共赢。破解合同僵局,可以有效矫正当事人利益倾斜,平衡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冲突,使合同及其承载的经济关系回归有序、公平、高效的发展轨道。


(三)限制权利滥用


社会个体行使权利必有边界,超越必要限度即滥用权利。在合同僵局中,当事人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背通常体现在权利滥用上。当守约方权利行使已超过必要限度时,有必要打破合同僵局限制其权利边界。


(四)提高经济效率


21世纪民法学应对民事法律规则的行为激励和经济效果进行更精细的评估,以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合作共赢。合同僵局的形成将使双方失去共赢的可能。裁判者让违约方从僵局中脱身自救,降低内耗,才能在整体上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三、如何打破合同僵局

(一)打破合同僵局的司法实践


自“冯玉梅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创新性地支持了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以来,司法实践中违约方合同解除的案件逐年上升。自2018年开始,“合同僵局”的概念也越来越多地进入司法实践的范围。但此类判决的法律依据有所欠缺,如被引用最多的是《合同法》第94条关于守约方的合同解除权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亟待立法予以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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