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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理念与实践(二)

发布者:高蕾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1日|分类:知识产权 |450人看过


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指导下的江苏实践和探索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的逐步完善、知识产权行政监管和司法体制的重大改革、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数量剧增以及纠纷类型结构的变化,反映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司法保护的新趋势。面对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发展变化,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知识产权审判理念需要积极地作出回应和调整。基于新时期江苏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区域创新能力持续增强的状况,江苏法院始终坚持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审判理念,从加强保护到严格保护再到最严格保护,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不断进行探索和创新。

1.针对知识产权恶意侵权、重复侵权多发频发的现象,积极探索侵权法律责任承担方式的法律适用。例如,在涉“樱花”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依法判定法定代表人对公司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在涉“洋河”驰名商标被他人恶意注册在牛奶制品商品类别及泛化使用案中,积极探索适用商标法关于保护驰名商标及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规定,不仅判决给予“洋河”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还进一步判决直接禁止侵权人使用恶意注册的商标,从源头上避免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

2.针对数量大幅增长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推行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逐步扩大知识产权民事简易程序、刑事案件简易审的适用范围。对于事实及法律关系复杂,能够发挥裁判规则示范和司法价值导向作用的重大疑难和新类型案件,实行知识产权审判精品战略。在天隆种业公司诉徐农种业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中,江苏法院首次借鉴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制度,尝试判决种子品种权的强制许可,既维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也有效促进了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实现。

3.针对民事、刑事、行政审判标准不统一问题,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创新工作机制,2009年在全国率先启动了全省范围的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改革,牵头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制定《关于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若干程序问题的意见》《关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等规范性文件,从司法理念、工作机制及程序安排、实体处理等方面规范办案程序,统一司法尺度。结合“三合一”改革,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司法审查,督促行政机关调整执法思维,厘清执法标准。自2009年7月至2018年底,江苏法院在“三合一”框架内共审结一、二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3600余件,行政案件160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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