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蕾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交通事故工伤赔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民法典》回应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与立法热点问题(二)

发布者:高蕾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1日|分类:知识产权 |466人看过


商业秘密单独立法讨论与研究可能将成为焦点

商业秘密,尤其是技术秘密的知识产权保护,始终是一个“常谈常难,常谈常新”的老大难问题。对于商业秘密的权益属性及其保护模式,国内外迄今见仁见智,各有特色。世界各国商业秘密保护单独立法者很少,较多在竞争法构架下设置法律规范。此前,我国也主要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保护商业秘密权益。但今后是否会单独制定《商业秘密法》近期可能将成为一个焦点。

陶鑫良认为,我国新颁布的《民法典》第123条将商业秘密并列于发明、实用新型、商标、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类型化知识产权的客体,似视商业秘密权益为类型化民事权利;加上中美知识产权纷争中商业秘密问题首当其冲和国内市场竞争中商业秘密纠纷风起云涌,商业秘密是否单独立法的讨论与研究或将成为焦点,同时强化商业秘密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也会与时俱进。“可以预测,商业秘密纠纷及诉讼也会相应与日俱增。”

对恶意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可能将成“重头戏”

把"惩罚性损害赔偿"这一规定引入《民法典》有何深远意义?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起到怎样直接和间接的作用?对此,陶鑫良介绍说,过去,我国民法层面对于侵权赔偿的传统主流规则是“填平补齐”的补偿性赔偿。而知识产权恶意侵权的行为具有复杂性和举证艰难性,往往产生“原告举证难,十赔九不足”和“被告似逃票,十逃九难捉”的怪圈现象。这次,《民法典》第1185条针对性地明确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即对于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恶意侵权者,知识产权权利人即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而知识产权司法机构就可应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请求,依法判决知识产权恶意侵权人以惩罚性赔偿。


文章来源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