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三方面影响最值得期待”
《民法典》对知识产权并没有单独成编,而只是进行了概括性规范,同时保持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单行法律法规的立法模式。经过细致的观察,陶鑫良发现:《民法典》中知识产权的相关条文,或是高屋建瓴,提纲挈领,譬如关于知识产权客体的第123条;或是攻坚克难,画龙点睛,譬如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的第1185条;或是配套成龙,串珠为链,譬如关于技术类知识产权合同的第843条至887条共45条法律条文。
陶鑫良认为,《民法典》的实施对知识产权保护将带来众多影响,其中,商业秘密保护法制的强化保护、技术合同法制的系统关注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新规的大力推进等三个方面是最值得期待的。在《民法典》中,哪些知识产权相关表述会对未来产生重要影响?陶鑫良给出了他的“答案”:一是对知识产权恶意侵权行为施以惩罚性赔偿,二是从司法到立法全面强化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三是进一步增强技术类知识产权转化的技术合同法律规范运用。他强调,《民法典》通过上述内容对我国近年来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与立法讨论中若干焦点问题进行了正面回应。
“《民法典》正式实施后,我有两个方面的期待。” 陶鑫良表示,一方面,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修法或形成新的高潮,处于“下位法”的各知识产权单行法律法规积极响应修改,譬如正处“修法进行时”的我国专利法、著作权法等,会尽快遵循《民法典》增加惩罚性赔偿等内容的修改;商业秘密单独立法的议题势必会很快提上议程;制定《知识产权法典》或者《知识产权基本法》的讨论将会更加热烈。另一方面,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及行政保护也会紧紧跟上,尤其是对商业秘密的刑法、民法和竞争法之整合保护、对恶意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等方面势必成为“重头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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