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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力:关于打造有中国特色同时有普遍意义的法学学科体系之思考(一)

发布者:高蕾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3日|分类:私人律师 |440人看过


二十多年过去了,当代中国的法治实践以及法学研究格局,特别是一些重要的社会新变量,令笔者对这个问题又多了些想法。


伴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国法治实践已有许多成就:各类立法基本完成,法律解注颇为细致,法学教育俨然显学,学术论著产出增长。只是若置身于人类的智识传统,笔者仍然觉得,中国的法学很难同现当代中国的伟大变革和中华文明的伟大复兴相匹配。


或许因为国家和社会的各类法律操作需求,总体上必定实务导向的法学多年来一直更关注法律和法律学说(教义)的移植与借鉴。借助着中国的政法体制和实践,大致有效应对了许多法律难题,法学的学术架势甚或品格整体上也确实增强了。甚至,近年来智库研究也促使中国法学人似乎更加关注中国的现实法律问题。但总体而言,从个人的经验判断,当代中国仍然缺乏深深扎根于中国但智识上生动强悍的法学研究。


与先前不一样的是,如今笔者不再把学术与智识当作同义词或近义词使用了。


笔者当年把打造法学的智识品质(也即普遍意义)这个问题看得太容易了。似乎法学学科的发展和变革,只需要拓宽学术视野或更多地了解相关学科的知识;在这个思想和学术交流日益增多和扩展的世界中,学者们似乎只要注意吸纳新知,调整学术关注,感知涌动于各自生活世界的中国经验,梳理其中的纠结,辨析和提练其中的智识争点,讲清个中道理,就能提升学术品质,不断生产出基于中国的具体经验却透出些许普遍意义的成果,久而久之,就会拓展并最终重塑法学的基本格局。但这有点浪漫。


更加浪漫的还有,笔者高估了中国的和平崛起对中国学人的学术心态或学术生态可能有的那种塑造力,也高估了智识本身对学人、学术市场以及学术共同体的塑造力。


与此同时,又严重低估了市场和金钱对法律学术、法律实践的侵蚀与分化,更是大大低估了法学的学科体系其实也是个制度,会顽强地再生产与维护着既有的学科格局和范式。


因此,在中国和平崛起这一大趋势的推动下,因为法律的社会功能,也因其他相关的更经验、常常也是更本土的社会科学导向的研究成果的促动,笔者一方面预期,现有法学体系的内部张力会增长,一定会促使法学的变化,特别是一些法学新领域的发生和拓展;另一方面,觉得法学内部的张力也会更多地折磨那些有更强智识偏好和更自觉理论追求的法律人,甚至有可能令他们更加纠结。就此而言,未来法学发展的整体状况未必比1990年代更加乐观。


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甚至令笔者对打造有中国特色同时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学体系的必要性或可能性多了一丝怀疑。


如果说,法律规则或制度的意义在很大程度上是为有效处理人脑很难处理的复杂信息,或是节省人们交往过程中对巨量信息的需求,那么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时代,这个法律规则或制度着重关注的核心问题至少会以各种方式被人工智能所覆盖。


换言之,至少在先前因信息不充分而难以规制的领域,如今则可能被有效规制了;有些之前依法依规无法或很难执行的案件,因信息充分、可靠和及时,如今则可以有效执行了,典型如政府八部门联合发布规定,对特定严重失信人限制乘坐火车、飞机。


人工智能和大数据还可能令部分原先高度疑难的案件不再疑难。在某些案件中机器人法官可能替代传统法官断案,即便不必定更明智,却可能消除或弱化当事人的猜忌,增强司法的公信力。这意味着,在有些问题或领域中有可能从基于规则的治理逐渐转向基于信息的治理或干预。只要功能足以替代,有些先前的法律规则、原则和教义就可能会以不同方式被搁置、遗忘甚或废弃。


传统合同法中有关要约与承诺的一系列教义,就因互联网通信事实上被搁置了,有可能被遗忘并最终被废弃,而一些新的权利和规则会应运而生。只要众多法律规则以不同方式予以变更,从而出现新的规则甚至新的领域,那么法学体系客观上就会被重构。


从这个意义上看,法学学科体系的打造,一定不是哪个或哪些学人的事业,甚至也不是政府相关部门大力扶持就可有效推进,它其实与中国的政治法律实践紧密相关。甚至还不仅是政治法律的实践,它也同整个国家和社会的治理变革紧密纠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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