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维护“法治政府必须尊重的人”之利益时,应切实以《民法典》为依据。不受政府行政行为的侵犯亦是《民法典》第3条的题中之义。因此,在法治建设中政府作为示范性主体必须接受《民法典》的约束,以保障民众的合法权益:政府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必须以《民法典》为标尺,政府的行政执法也必须接受《民法典》的约束。
另一方面,维护“法治政府必须尊重的人”之利益时,必须坚持《民法典》“以人民为中心”的宗旨。我们在具体的规范制定上、规范执行上还必须切实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宗旨。《民法典》的实施需要各方面的群策群力,而我们的政府依法行政,法治政府的建设水平等,对于《民法典》上“法治政府必须尊重的人”的利益保障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七、 结语
《民法典》塑造了“地位平等的人”“权利平等的人”“从生前到死后:‘延长生命’的人”“亦民亦商:自力更生的人”“立足于中人而希求的好人”“过家庭组织生活的人”“过社会组织生活的人”和“法治政府必须尊重的人”,这八种人构成当下我国《民法典》自然人制度的八个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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