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立足“中人”但鼓励大家做好人
《民法典》在为自力更生的人提供诸多手段以实现自我时,其对“人”也存在一些假定与希冀,具体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第一,《民法典》假定每个人是“中人”,是“平常人”。《民法典》只要求每个民事主体能够履行基本的法律要求,除此之外并不做过多的干预。第二,《民法典》希冀每个人成为“好人”。《民法典》第1条规定,应当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是《民法典》对于我们所有人在满足“中人”“平常人”的前提之下所提出的更高维度的要求,即鼓励每个民事主体应当善言善行,以更好的道德要求来衡量自我、鼓励自我,最终成为《民法典》希冀的“好人”。第三,《民法典》为“好人”提供了诸多制度保障,包括对于正当防卫制度的塑造,对于紧急避险制度的规定,对“自愿救助”的制度安排。
五、 组织生活中的“人”
(一)家庭生活中的人
《民法典》对“过家庭生活中的人”提出了需遵循第1043条的“优良家风”的要求,具体表现为:
第一,在遗产继承中分配财产时应遵循优良家风。在遗产分割场域中,法律一般并不会强行要求当事人之间对遗产进行平均性处理,其会根据各个继承人在实践中对于被继承人的赡养状况进行差异化处理。司法实践用以判定是否尽到赡养义务的标准完全可以运用优良家风,即如果继承人对被继承人从物质颐养到身心关怀等各个方面均比其他继承人付出较多,那么其最终所得遗产份额亦应增加。
第二,家庭成员解除家庭关系时应遵循优良家风。《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家庭成员解除家庭关系时需遵循“离婚冷静期”的约束,家庭成员在解除婚姻关系或者说消灭这种家庭组织生活时必须深思熟虑,一定意义上也必须接受离婚冷静期的约束,这背后亦可从优良家风寻获正当性支撑。
(二)社会组织生活中的人
《民法典》为人们参与“社会组织生活”提供了相应的制度设计:
第一,《民法典》通过完善法人、非法人组织等主体制度稳固了人们参与社会组织生活的路径。《民法总则》在颁行之时我国立法就确定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三元主体结构,该种主体模式不仅满足了自然人以个体从事社会活动的需要,而且通过对组织体做细致入微的建构还使人们可以选择更多的组织体模式来参与社会活动。
第二,《民法典》通过增加组织类型拓展了人们参与社会组织活动的渠道。《民法典》除对既有法人、非法人制度进行完善以外,还新增了“特别法人”制度。同时,除法人和非法人制度进行完善之外,《民法典》还承认了松散的“合伙合同”之模式设计,这更是方便了人们以一种“弱组织”的形态参与社会性交往。
六、 法治政府必须尊重的“人”
《民法典》在完成私法领域中“人像”的复杂性勾勒之后,最终以“法治政府必须尊重的人”作为兜底,以期实现私法场域下人的全面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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