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应区分商事协议与民事协议,限制商事活动中的适用。在商事协议中,应对夫妻合意表示形成机制及债权人的风险防范义务提出更高要求,对合意表示提出更严格的形式要求,配偶方单纯知情、举债方违背配偶方意志代签的,不能推定为夫妻合意。
四、 结论
未来民法典的解释与适用应对夫妻债务“共债共签规则”作如下处理:
第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中,应当综合考量交易习惯、行业惯例以及合同有关条款、使用的词句以及当事人事后履行合同行为等来探知举债方与配偶方是否存在举债合意。
第二,若债权人或举债方有证据证明配偶一方事前对举债知晓且未提出异议的,可以推定夫妻有共同举债合意。但是夫妻双方处于感情破裂、协议分居等夫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不得推定夫妻有共同举债合意。
第三,若举债方通过配偶方事前授权行为共同举债的,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则推定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是举债方的冒名代签行为不得推定为夫妻有共同举债合意。
第四,对于单方无偿协议和商事协议中的举债,应当对夫妻双方共签形式与承诺内容作严格要求,此时不得适用前述第二、三点的夫妻合意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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